索 引 號 | 076/2024-00010 | ||
發布機構 | 東海縣應急管理局 | 發文日期 | 2024-01-05 |
標 題 | 關于印發《東海縣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東應急〔2024〕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東應急〔2024〕2號
關于印發《東海縣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場、街道、園區)安監機構、局有關科室: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縣安全生產專家組的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專家組的作用,保障專家組有效地開展工作,縣應急管理局對2021年印發的《東海縣安全生產專家管理暫行規定》進行了修改,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海縣應急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
東海縣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提高安全管理工作專業化、科學化水平,充分發揮我縣安全生產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組)的作用,扎實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應急救援,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專家組是東海縣應急管理局組建的一支專業技術精、業務能力強的專家隊伍,其成員從企業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多年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或具備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中聘任。
第二條專家組成員聘任條件。
(一)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熱愛安全生產工作,自愿參加縣專家組。
(二)熟悉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掌握相關行業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有較高的業務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
(三)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資質,長期(5年以上)在相關行業領域從事安全生產工作,實踐經驗豐富,具有較高的安全生產知識水平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四)在企業從事安全管理工作,所在企業安全管理規范,基礎厚實;企業應是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以上,且沒有發生過安全生產事故。
(五)敢于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工作扎實,公正廉潔。
(六)身體健康,能從事隱患評估、事故調查和搶險救災等工作。
第三條專家組成員聘任
(一)縣有關企事業單位推薦以及本人自薦;
(二)縣應急管理局根據聘任條件和實際需要確定專家組組成人員。
(三)應聘人員由應急管理局組織筆試、面試進行資格審查,對審查通過人員提請應急局黨委會研究審定,合格后頒發聘書納入專家組管理,聘期為3年。
第四條 專家組成員解聘。專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解除聘用。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行政紀律以上處理的。
(二)所在企業安全管理工作混亂,基礎薄弱,隱患較多,且被上級檢查發現有重大安全隱患的。
(三)由于自己工作不到位造成所在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
(四)工作不認真負責或弄虛作假,沒有按照時限和標準完成應急管理局交辦的任務。
(五)因身體原因,已不適應專家工作。
(六)利用服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出具虛假結論。
(八)專家本人或專家推薦單位提出不再擔任專家。
(九)存在失職、違紀行為,且情節嚴重。
(十)違反保密及回避制度,給服務對象造成損失。
(十一)工作失誤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給服務對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第五條專家主要任務。
(一)參加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安全條件論證等評審工作;
(二)參加有關單位、部門組織的安全檢查;
(三)受邀參加評價機構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標準化、應急預案的評審工作;
(四)參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檢查和調研,對我縣安全生產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
(五)開展安全技術咨詢、指導和服務工作;
(六)參與事故隱患評估排查、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工作;
第六條專家組成員應主動接受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自覺遵守如下工作守則:
(一)按時參加縣應急管理局召開的會議,積極參加縣應急管理局組織的活動;
(二)接受任務對企業進行安全檢查時,應當出示指派單位函件和專家證,方可進入企業生產現場進行檢查,調閱與任務有關的文件及資料;
(三)執行公務時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工作紀律,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保守服務對象的有關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四)執行公務時要如實客觀反映企業安全生產及評價報告實際情況,敢于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和獨立地開展審查和評價報告的評審工作。、
(五)開展企業安全檢查后要在10個工作日內向縣應急管理局報告被檢查企業隱患情況。
第七條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專家組成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負責專家的聘任、考核、獎勵和解聘工作;
(二)制訂專家組工作計劃,建立數據庫并了解專家執行任務情況;
(三)安排專家參加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安全條件論證,以及應急預案的評審工作;
(四)安排專家參加評價機構評價報告的評審工作,以及開展安全技術咨詢、指導和服務工作;
(五)安排專家參加事故調查和隱患評估、整改工作;
(六)根據具體情況,不定期召開專家工作會議;組織專家參加安全生產專題調研、考察、學術交流;
第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在監管工作中需要專家技術支撐時,優先從縣專家組抽取專家。
第九條專家工作經費。
(一)專家的工作經費列入縣應急管理局全年經費預算;
(二)完成縣應急管理局指派任務,應急管理局給予一定的經濟報酬(報酬按每人/每天500元,每人/半天300元)。
第十條縣應急管理局每年對專家組成員進行綜合考核,工作優秀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予以表彰獎勵并向市安全生產專家庫推薦。
第十一條本管理辦法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