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76/2022-00290 | ||
發布機構 | 東海縣應急管理局 | 發文日期 | 2022-08-11 |
標 題 | 關于印發《東海縣冶金等工業企業氫氣使用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號 | 東安辦〔2022〕24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東安辦〔2022〕24號
關于印發《東海縣冶金等工業企業氫氣使用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場、街道、園區):
現將《東海縣冶金等工業企業氫氣使用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東海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8月11日
東海縣冶金等工業企業氫氣使用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
根據縣安委會印發的《東海縣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百日攻堅行動實施方案》(東安〔2022〕5號),進一步深化工業企業危化品使用領域安全生產百日攻堅行動,集中整治氫氣使用重點難點問題,嚴厲打擊氫氣使用非法違法行為,壓緊壓實企業主體責任,進一步提高氫氣使用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事故的能力,現制定東海縣冶金等工業企業氫氣使用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為指引,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堅決落實“疫情要防住、經濟要穩住、發展要安全”的重要要求,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市、縣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大檢查的各項決策部署,深入開展全縣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百日攻堅行動,推動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15條硬措施、省50項重點檢查內容、市縣100個檢查要點落地落實,堅決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確保全縣安全形勢穩定,為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營造良好的安全環境。
二、整治范圍和重點
(一)整治范圍:
使用氫氣的冶金等工業企業。
(二)整治重點:
1、企業是否具備營業執照、投資項目批復(備案)證、生態環境保護、安全設施“三同時”等合法手續。
2、企業是否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覆蓋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危險化學品使用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3、企業是否按照《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對氫氣的使用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管控,上報較大以上安全風險;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建立問題隱患清單,實施閉環管理。
4、企業是否對涉及氫氣使用的從業人員開展氫氣專項安全教育培訓。
5、企業是否向具備氫氣生產、經營資質的單位采購氫氣。
6、企業是否在氫氣的使用和儲存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識。
7、涉及氫氣使用的外包作業(含場所、裝置設施外包),是否依法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
8、企業是否建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體系,制定氫氣使用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9、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是否與員工休息(宿舍)設置在同一連通空間;氫氣的儲存場所內是否設辦公室、休息室等。
10、氫氣站、供氫站、氫氣罐區不得布置在人員密集地段和主要交通要道鄰近處,宜設置不燃燒體的實體圍墻,其高度不應小于2.5m。
11、供氫站內氫氣實瓶數不超過60瓶或占地面積不超過500m2時,可與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用氫車間或其他非明火作業的丁、戊類車間毗連,其毗連的墻應為無門、窗、洞的防爆防護墻,并宜布置在靠廠房的外墻或端部。
12、有爆炸危險房間的上部空間,應通風良好。頂棚內表面應平整,避免死角。
13、有爆炸危險房間內,應設氫氣檢漏報警裝置,并應與相應的事故排風機聯鎖。當空氣中氫氣濃度達到0.4%(體積比)時,事故排風機應能自動開啟。
14、有爆炸危險房間的安全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其中1個應直通室外。但面積不超過100m2的房間,可只設1個直通室外出入口。
15、有爆炸危險房間的門窗均應向外開啟,并宜采用撞擊時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16、有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設施,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規定執行。
17、有爆炸危險房間的照明應采用防爆燈具,其光源宜采用熒光燈等高效光源。燈具宜裝在較低處,并不得裝在氫氣釋放源的正上方。
18、有爆炸危險環境內可能產生靜電危險的物體應采取防靜電措施。在進出氫氣站和供氫站處、不同爆炸危險環境邊界、管道分岔處及長距離無分支管道每隔50~80m處均應設防靜電接地,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19、氫氣站、供氫站的防雷,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要求設置防雷、接地設施。
20、氫氣管道的管材應采用無縫鋼管。氫氣管道的閥門,宜采用球閥、截止閥。
21、氫氣管道的連接,應采用焊接。但與設備、閥門的連接,可采用法蘭或錐管螺紋連接。螺紋連接處,應采用聚四氟乙烯薄膜作為填料。
22、氫氣管道穿過墻壁或樓板時,應敷設在套管內,套管內的管段不應有焊縫。管道與套管間,應采用不燃材料填塞。
23、氫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共架敷設或分層布置時,氫氣管道宜布置在外側并在上層。
24、氫氣站、供氫站和車間內氫氣管道嚴禁穿過生活間、辦公室,并不得穿過不使用氫氣的房間;接至用氫設備的支管,應設切斷閥,有明火的用氫設備還應設阻火器。
25、廠區內氫氣管道直接埋地敷設時,管頂距地面不宜小于0.7m。
26、氫氣管道與氧氣、其它可燃氣體、液體管道共架敷設時,氫氣管道與上述管道宜用公用管道隔開或不小于250mm距離;分層敷設時氫氣管道應位于上方。
27、氫氣站、供氫站、實瓶間、空瓶間周邊至少10米內不得有明火 。
28、氫氣可能積聚或濃度增加處應設固定式可燃氣體報警儀,安裝高度高于釋放源0.5-2米。
29、氫氣使用區域應通風良好,氫氣濃度不超過1%(體積)。采用機械通風的,進風口應在建筑物下方,出風口在建筑物上方。
三、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2022年8月中旬前)。各鄉鎮(街道、場)、園區要在工業企業危化品使用領域安全生產百日攻堅行動的基礎上,將使用氫氣作為重點攻堅內容。認真研究氫氣特點,結合實際情況部署好氫氣使用專項行動。要通過召開會議等形式,對專項行動工作作出安排,層層發動、廣泛動員,確保所有相關企業了解掌握本次專項行動的工作要求和任務。技術力量弱的企業要積極引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或聘請專家參與檢查。
(二)邊查邊改(2022年9月底前)。一是認真學習氫氣專項治理行動方案。各企業深入學習領會整治的重要性,認真研究專項方案,掌握整治的范圍和重點,開展自查自糾工作,發現問題立即整改,確保隱患見底、措施到底、整治徹底。二是各鄉鎮(街道、場)、園區要分析研判本區域氫氣使用環節安全監管中的薄弱環節,找準問題,精準施策,對使用氫氣企業全面檢查。特別是對突出問題和重大隱患的整改,要實施跟蹤督辦、閉環管理,推動問題隱患整改落實。
重點要對使用氫氣企業的手續完整性合法性(整治重點內容第1條)進行檢查,對沒有合法手續、“散亂污”、“三合一場所”或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要嚴厲打擊堅決取締。三是加強執法檢查。邊查邊改階段,應急管理局將匯合相關單位對使用氫氣企業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將依法嚴處。
(三)鞏固提升(2022年10月底前)。各鄉鎮(街道、場)、園區對專項行動工作進行總結,推薦示范單位和先進典型,提煉經驗做法。充分挖掘制度措施、治理方法等方面的成熟經驗,形成一批可復制、可借鑒的經驗成果,為加強和規范冶金等工業氫氣使用安全監管工作探索引路。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鄉鎮(街道、場)、園區要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開展工業企業使用氫氣安全專項治理的重要性、迫切性,全面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推進,狠抓工作落實、擔當作為。將百日攻堅行動與氫氣專項治理、大檢查活動一體推進,做到排查整改、執法查處、督查督辦貫穿集中治理全過程,推動氫氣專項治理落地落實。
(二)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各鄉鎮(街道、場)、園區要結合自身實際,提出具體要求,指導、督促相關企業全面開展自查自改工作。要壓緊壓實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第一責任,完善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加強作業現場使用氫氣的安全管理、加強作業全過程安全管控、嚴格落實供氫站管理、按要求配備安全設施,嚴格對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高質量進行自查、自改、自糾,切實管控好安全風險,消除各類事故隱患。
(三)強化行政執法力度。各鄉鎮(街道、場)、園區要對安全生產管理混亂、長期誠信缺失、無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充分利用聯合懲戒機制,通過采取斷電、斷氣等措施,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通過重點執法、專項執法、聯合執法、暗訪暗查等方式,持續保持執法高壓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