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76/2021-00426 | ||
發布機構 | 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18-05-15 |
標 題 | 關于印發《東海縣農村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東政規發〔2018〕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東海縣農村供水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 ||
時 效 | 有效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國營場,縣各有關單位:
《東海縣農村供水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東海縣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5日
東海縣農村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農村供水管理工作,維護用水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生活、生產和其它各項用水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江蘇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 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供水(自來水)工程屬于公益性基礎設施,縣人民政府將農村供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城鄉供水一體化,建立健全管理機制,督促相關部門加強農村供水管理,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
農村供水經營單位應當制定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并報鄉鎮(街道、場)和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及飲用水安全納入鄉鎮人民政府績效考核內容。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成立農村供水有限公司,各鄉鎮(街道、場)設立分公司負責農村供水經營。農村供水工作實行政府監管,各鄉鎮(街道、場)成立農村供水管理辦公室,按照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農村供水管理的有關工作,行使政府監管職能;各村(居)委會成立村級供水管理機構,負責水費收取、上繳等工作,受本鄉鎮(街道、場)農村供水管理辦公室的監管。
縣級水行政、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成立專門機構對農村供水進行監管,并定期對農村供水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培訓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培訓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條 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供水和使用農村供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農村供水水源、工程保護及管理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污染水質、破壞或者損壞農村供水工程的違法行為。農村供水實行縣區域供水,由縣農村供水有限公司統一提供成品水。鄉鎮(街道、場)設立的農村供水站外圍50米內不得修建畜禽飼養場、廁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第三章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
第五條 農村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設備和器具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和衛生許可標準。
第四章 農村供水工程經營
第六條村級供水管理機構必須在鄉鎮(街道、場)農村供水管理辦公室監管下從事農村供水經營活動。鄉鎮(街道、場)供水分公司與村級供水管理機構簽訂供用水協議。
第七條 農村供水原則上實行24小時供水,特殊情況下限時供水,因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暫停供水的,應報請鄉鎮(街道、場)供水分公司同意,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并報告鄉鎮(街道、場)供水分公司。農村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撓或干擾搶修工作的進行。
第八條 農村供水是一種特殊商品,鄉鎮(街道、場)供水分公司應為用戶安裝計量準確、質量合格的水表,用戶應按時足額交納水費。
第九條 農村供水價格定價原則、收費標準及管理:
(一)以實際合理成本為依據,力求保本運行;
(二)考慮用戶承受能力,鼓勵節約用水;
(三)體現公平負擔,有利于農村供水事業進一步發展;
(四)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非生活用水實行分類計價,農村供水水費按縣物價局核定價格征收,水價如有調整,由鄉鎮(街道、場)供水分公司及時通知到村級供水管理機構做出相應調整;
(五)用水戶應在規定的日期前繳清所用的水費,并統一到村部繳納;村級供水管理機構統一到鄉鎮(街道、場)供水分公司繳納。
第十條 加強供用水管理,供用水雙方都要嚴格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
第五章 農村供水設施管理
第十一條 農村供水設施包括農村公共供水設施和用戶用水設施。各鄉鎮(街道、場)計量設施以前(含計量設施)的農村供水管道和設施產權歸縣農村供水有限公司;村總水表以前(含總水表)的農村供水管道和附屬設施由鄉鎮(街道、場)供水分公司負責維護和管理;村總水表以后至農戶水表之間的農村供水管道和附屬設施由村級供水管理機構負責維護和管理。農戶水表(含戶表)以后的農村供水管道及其設施屬農戶自有財產,由產權所有人負責維護和管理。
用戶因遷移等原因需過戶或停止用水時,應及時辦理過戶或銷戶手續,并報鄉鎮供水分公司備案,否則發生的費用仍由原用戶負擔。用水戶更改名稱,應及時報鄉鎮供水分公司。
第十二條 農村供水主管網兩側各3米以內禁止從事建筑、開挖溝渠、打樁打井、爆破等損壞農村供水設施及危害農村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三條 嚴禁擅自改裝、拆除、遷移農村公共供水設施,確需改裝、拆除、遷移的,應當征得鄉鎮供水分公司的同意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恢復工程原狀,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供水單位同意,擅自在城鄉公共供水管網系統上直接取水;
(二)除消防需要外,擅自開啟消火栓和消防防險裝置取水;
(三)繞過結算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偽造、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結算水表或者設施封印;
(五)私裝、改裝、毀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
(六)其他影響正常計量的行為。
有前款行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公稱流量和實際用水時間計算取水量。實際用水時間無法確定的,按照十二個月的行業或者個人平均用水時間計算。
第十五條 公民有維護農村公共供水設施的義務,發現農村公共供水設施損壞、漏水者,應及時撥打維修或監督電話報告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實施檢查、搶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村級供水管理機構應按協議約定向供水分公司按時足額上繳水費。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在城鄉公共供水管網系統上直接取水的;
(二)擅自開啟消火栓和消防防險裝置取水的;
(三)繞過結算水表接管取水的;
(四)拆除、偽造、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結算水表或者設施封印的;
(五)私裝、改裝、毀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的。
第七章 考核與獎勵
第十八條 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破壞農村供水設施及盜用農村供水行為進行舉報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獎勵,并對舉報人相關信息保密。
第十九條 各鄉鎮(街道、場)要強化供水管理工作,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考核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5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準。
抄送:縣委辦公室,縣人大辦公室、政協辦公室。
東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18年5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