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76/2021-04263 | ||
發布機構 | 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15-03-12 |
標 題 | 關于印發東??h縣屬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東政發〔2015〕18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東??h縣屬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予印發,希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國營場,縣各委、辦、局(公司)、行、社,縣直各單位,各園區管委會:
《東海縣縣屬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予印發,希認真遵照執行。
東海縣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2日
抄送:縣委辦公室,縣人大辦公室、政協辦公室。
東??h人民政府辦公室2015年3月12日印發
東??h縣屬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
經營業績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科學有效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激勵和約束機制,客觀反映企業經營業績,促進我縣國有企業不斷發展壯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參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以下統稱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政府確定的由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國資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監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長及不設董事會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總經理。第三條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實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評價相結合的考核辦法。考核結果與薪酬獎懲相掛鉤。第四條 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則:(一)依法考核原則。按照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科學發展觀及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依法考核監管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二)分類考核原則。按照監管企業所處行業、主營業務等不同特點,分類確定符合企業個性化要求的考核指標,增強考核工作的可計量性、可核查性、可操作性。(三)統籌兼顧原則。按照短期激勵與中長期激勵相結合的要求,建立科學合理的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體系,維護出資人、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職工等各方的合法權益。(四)考核與獎懲掛鉤原則。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科學合理的資產經營責任追究制度,將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與其薪酬掛鉤,使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與經濟社會發展環境、企業發展狀況、職工收入水平相適應。
第二章 經營業績考核
第五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評價期為3-5年。第六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采取由縣國資辦主要負責人受縣政府委托與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的方式進行。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雙方單位名稱與主要負責人姓名;(二)考核的期限;(三)考核內容及指標;(四)考核與獎懲;(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第七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由基本指標、分類指標和綜合指標三部分構成。(一)基本指標包括年度利潤總額和凈資產收益率,權重為40%左右。因客觀因素變化,對監管企業考核基本指標完成產生重大影響的,如政府直接或追加投資,土地、固定資產重估(評估),產權轉讓,出售主業資產,整體上市,重大會計政策變動,稅率變化等,予以扣除或給予視同。(二)分類指標由縣國資辦根據監管企業所處的行業和特點及承擔縣委、縣政府賦予的重大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全面考慮監管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及發展能力等因素確定,權重為40%左右。確定分類指標應突出監管企業的主營業務和主要工作,體現資源利用、自主創新、質量安全、節能減排、降本增效等重點績效、反映監管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能力和工作成效。(三)綜合指標,權重為20%左右。是縣國資辦對監管企業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完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各項工作任務的綜合評價,包括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規劃、重大事項管理、資產財務管理、職工薪酬管理、內部風險控制及完成縣國資辦交辦的各項任務。第八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一)預報年度經營業績目標建議值。每年年初監管企業按照縣國資辦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監管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提出當年擬完成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連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縣國資辦。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重點參考上一年度的實際完成情況制定,原則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數。(二)核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縣國資辦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及監管企業運營環境,對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與監管企業溝通,并報縣政府審批。(三)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四)報告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年度終了3個月之內,監管企業依據經審計的年度合并財務決算報表對上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總結分析報告報縣國資辦。(五)確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h國資辦會同組織、監察、人社、審計、財政等部門依據經審計、審核的監管企業年度合并財務決算報表、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監管企業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對監管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計分(計分辦法及標準見附件),同時聽取監管企業及監事會意見,確定監管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六)縣國資辦將經縣政府批準后的監管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反饋給監管企業。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監管企業可及時書面向國資辦反映。第九條縣國資辦對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督。(一)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下達后,監管企業每半年將執行情況及相關說明材料報送縣國資辦,并抄送本企業監事會。(二)監管企業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與質量事故、重大投融資與擔保、重大資產損失、資產重組、重大涉訟等重要情況時,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縣國資辦。(三)縣國資辦通過財務監督、經濟運行分析、績效評價等手段加強對監管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的動態監測,建立必要的預警制度,對監管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發出提示,督促監管企業采取應對措施。第十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執行期間,由于國家或本縣重大政策變化、戰略規劃調整、清產核資、監管企業改革重組、監管企業發生重大事件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影響責任書正常執行的,縣國資辦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或由監管企業負責人提出申請,經雙方溝通后,變更、解除或終止責任書。第十一條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評價在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基礎上,并結合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與縣政府簽定的任期目標責任書進行,主要在企業長遠發展、戰略規劃、防范風險等進行考核評價。
第三章 薪酬構成及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二條 縣國資辦根據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實行薪酬管理。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績效薪酬、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第十三條基本薪酬是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以監管企業上年度所有者權益規模、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水平和營業收入規模等為依據確定,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基本薪酬每兩年由縣人社局、國資辦核定一次?;拘匠瓴慌c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第十四條 績效薪酬是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與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的收入。它以基本薪酬為基數,依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級別與考核分數確定??冃匠暝诨拘匠甑?~2倍之間確定。第十五條 根據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得分,考核最終結果分為A、B、C、D四個級別。當考核結果為A級時,績效薪酬在1.4~2倍基本薪酬之間確定;當考核結果為B級時,績效薪酬在0.7~1.4倍基本薪酬之間確定;當考核結果為C級時,績效薪酬在0~0.7倍基本薪酬之間確定;當考核結果為D級時,績效薪酬為0。第十六條 監管企業當年有下列違規違紀情形之一的,除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理外,縣國資辦將根據具體情節,降低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考核級別,扣減其績效薪酬:(一)虛報、漏報、瞞報企業財務狀況,造成財務信息失真的;(二)發生重大投資、擔保等重要事項未按規定程序申報,造成較大損失的;(三)未按規定完成國有資產收益收繳任務的;(四)未能依法支付企業職工薪酬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十七條 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當年有下列違規違紀情形之一的,除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理外,其考核級別直接按D級確定,扣減其當年全部績效薪酬,并根據情節輕重,適當追償往年績效薪酬:(一)違反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定,受到黨政紀處分的;(二)發生重大決策失誤或執行不當,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三)發生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四)發生嚴重環境污染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五)發生重大群體性上訪事件,引起社會不穩定的;(六)縣國資辦確認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條 任期激勵收入是指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與任期考核評價結果相聯系的收入,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在不超過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30%以內確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任期激勵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滿的,不得實行任期激勵收入。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滿的,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并結合本人在崗時間及貢獻發放相應任期激勵收入。
第四章 年度薪酬兌現
第十九條 監管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中的基本薪酬按月兌現,績效薪酬在年度考核結束后兌現。第二十條 年度薪酬為稅前收入,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二十一條監管企業負責人在年度薪酬總額之外獲得的政府單項獎勵,由監管企業逐案報縣國資辦確認后發放,各單項獎勵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基本年薪,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二十二條 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費等,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由監管企業從其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繳,個人承擔部分住房公積金扣繳比例不得高于12%;應由企業承擔的部分,由企業支付。第二十三條 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的收入實行臺賬管理,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國家規定并經縣國資辦確認的其他收入,由監管企業按照具體的收入與支出設置明細賬目,單獨核算。第二十四條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年度薪酬列入企業成本費用,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在企業工資統計中單列。第二十五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并經縣國資辦確認外,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不得在本企業和所屬企業領取除年度薪酬以外的任何現金收入、實物福利。第二十六條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在所屬企業兼職的,不得在所屬企業領取薪酬。監管企業其他領導成員經縣國資辦批準在參控股企業兼職取酬的,其兼職薪酬由監管企業統一調配兌現,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水平。情況特殊的,須報經縣國資辦批準后方可兌現。第二十七條因工作需要,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當年在企業任職不滿一年的,按實際任職時段計算其當年的年度薪酬。第二十八條 監管企業當年職工平均薪資水平不增長的,其主要負責人當年的績效薪酬不得增長;監管企業負責人當年年度薪酬的增長幅度原則上不得高于企業當年利潤總額的增長幅度。特珠情況由國資辦轉報縣政府批準。第二十九條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年度薪酬分配系數為1,監管企業黨委書記和總經理的分配系數為0.9-l,監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副職的分配系數為0.6-0.8。具體分配系數由監管企業董事會研究確定并報縣國資辦備案,未設立董事會的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分配系數報縣國資辦審定。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因個人原因致使其當年的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的,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年度薪酬以企業實際經營業績依照本辦法確定的年度薪酬為基數,按相應分配系數進行分配。監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干部管理制度轉任非領導職務的,基本薪酬保持與相應在職領導人員同一標準不變,績效薪酬按相應在職領導人員標準的60-80%之間執行。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條 監管企業應將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年度薪酬情況及實施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布,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第三十一條監管企業在縣國資辦下達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年度薪酬兌現文件后實施分配,并在30個工作日內將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年度薪酬執行結果等有關事項以書面形式報縣國資辦備案。第三十二條縣國資辦建立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年度薪酬發放情況專項檢查制度。對超過核定標準發放收入(代繳費用)的,責令監管企業收回超標準發放(代繳)的部分,并對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酌情扣減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年度薪酬;觸犯法紀的,按法紀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監管企業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對所屬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辦法。監管企業制定的對所屬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報縣國資辦備案,監管企業的重要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年度業績考核與薪酬兌現結果也須報縣國資辦備案。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縣國資辦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計分辦法及標準附件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計分辦法及標準
一、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計分辦法1、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計分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得分=基本指標得分+分類指標得分+綜合指標得分2、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各指標計分①年度利潤總額指標:基本分為20分。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20分。超過目標值相應加分,最多加4分(每超過5%,加1分)。低于目標值相應扣分,最多扣4分(每低于5%,扣1分)。②凈資產收益率指標:基本分為20分。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20分。超過目標值相應加分,最多加6分(每超過5%,加1分)。低于目標值相應扣分,最多扣6分(每低于5%,扣1分)。③分類指標:基本分為40分。由縣國資辦根據監管企業所處的行業和特點及承擔縣委、縣政府賦予的重大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等確定,突出企業的主營業務和主要工作,體現資源利用、自主創新、質量安全、節能減排、降本增效等重點績效。分類指標加分與扣分的上限與下限為該指標基本分的20%。④綜合指標:無基本分,無扣分限制,滿分為20分。按照重要性和導向原則,選取企業發展戰略規劃、重大事項管理、資產財務管理、職工薪酬管理、內部風險控制等子項目,各子項目評價分合計不超過20分。具體得分由縣國資辦根據監管企業負責人當年采取的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效評定。二、年度考核結果等級標準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分為A、B、C、D四個等級。各等級對應的綜合考核分數如下:經營業績得分在110(含110分)-120分之間的,年度綜合考核結果為A;經營業績得分在96(含96分)-110分之間的,年度綜合考核結果為B;經營業績得分在84(含84分)-96分之間的,年度綜合考核結果為C;經營業績得分在84分以下的,年度綜合考核結果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