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76/2023-00295 | ||
發布機構 | 東海縣 | 發文日期 | 2023-06-10 |
標 題 | 縣政府關于印發東海縣中小微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東政規發〔2023〕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東海縣中小微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有效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業資金鏈斷裂風險,幫助中小微企業及時獲得金融機構轉貸支持,特設立“東海縣中小微企業應急轉貸資金”(以下簡稱應急轉貸資金)。為規范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微企業,是指在本縣依法設立,符合工信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應急轉貸資金是指對為符合銀行續貸條件,貸款即將到期而足額還貸出現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按期還貸、續貸提供的短期資金。應急轉貸資金僅限用于支持中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轉貸,項目貸款;表外業務融資(主要有三項:委托貸款、信托貸款和未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等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章 設立和管理
第四條 設立東海縣中小微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資金使用的辦法、原則,落實資金來源,提出和批準組建方案,負責與相關合作銀行簽訂年度合作協議,為資金的運行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定期聽取應急轉貸資金運行情況報告,決定重大事項,協調解決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政府安排2000萬元專項資金設立應急轉貸資金。根據應急轉貸資金使用和企業需求情況,采取滾動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則,擴大資金的規模,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
第六條 東海縣中小微企業服務中心作為縣應急轉貸資金管理平臺(以下簡稱“資金管理平臺”),負責應急轉貸資金運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對象和范圍
第七條 應急轉貸資金使用對象為在東海縣境內依法設立,誠信經營,且符合國家和省、市、縣產業政策,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的“第一、二、三產業”中小微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
第八條 企業應具備本期貸款條件和后續還貸能力,經合作銀行同意后,可申請應急轉貸資金。
第九條 對生產經營不正常、有職工欠薪、有經濟糾紛訴訟以及有其他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不予提供轉貸支持。
第十條 應急轉貸資金優先支持強優企業、“專精特新”企業。
第四章 管理和運行方式
第十一條 應急轉貸資金使用遵循“專款專用、封閉運行、滾動使用、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十二條 資金管理平臺應與貸款銀行就開展應急轉貸資金相關事項進行書面約定,明確合作方式、流程及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規范資金管理,合理調度應急
轉貸資金。貸款銀行和資金管理平臺均應指定專人負責應急轉貸資金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應急轉貸資金使用費率為5天內日綜合費率0.02%,超過5天的,超出部分日綜合費率為0.04%,最長使用時限原則上不超過10天。
第十四條 為確保資金安全,資金管理平臺設立應急轉貸資金專用賬戶,實行封閉管理,只有合作銀行同意為企業續貸且出具意見后,才能使用應急轉貸資金。單筆應急轉貸資金額度控制在合作銀行承諾續貸額度的95%以內,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個體工商戶單筆最高不超過200萬)。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五條 申請。企業獲得貸款銀行續貸許可,向資金管理平臺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參見《東海縣中小微企業應急轉貸資金操作程序規范》中資料審核內容),資金管理平臺經初步核實后把相關申請材料轉送至合作銀行審核。
第十六條 審核。合作銀行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同意申請應急轉貸資金的,出具應急轉貸資金安排使用意見,并簽字蓋章。
第十七條 批準。在合作銀行出具轉貸承諾意見,企業自籌資金足額到位的基礎上,資金管理平臺對申請企業的誠信情況進行核實,決定借款金額并簽署意見。企業、管理平臺、銀行簽訂三方合作協議,企業在簽署協議后一次性先行支付使用資金費用。手續齊備后,由資金管理平臺從應急轉貸資金專用賬戶向合作銀行提供的指定賬戶匯入相應資金,并通知合作銀行用于還貸。
第十八條 收回。合作銀行收到還貸資金后,原則上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續貸手續并發放貸款。經借款企業委托或授權,合作銀行負責將相應的應急轉貸資金經企業賬戶足額劃轉至資金管理平臺專用賬戶。
第十九條 資料歸檔。應急轉貸資金收回后,資金管理平臺將資金使用、收回全過程中形成的資料立卷歸檔,以備后查。
第六章 監督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條 資金管理平臺應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報領導小組備案。資金管理平臺對應急轉貸資金實行全程跟蹤管理,建立必要的應急轉貸資金需求企業預警制度,及時掌握企業風險變化情況,為是否提供應急轉貸資金提供依據,有效防范資金風險。資金管理平臺應嚴格按照有關程序辦理借款審批手續,及時催收還款,自覺接受領導小組的監督管理;督促相關合作銀行盡快辦理續貸手續,及時劃轉應急轉貸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條 資金管理平臺對應急轉貸資金使用情況,每月報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季度向領導小組匯報資金運行情況。對逾期不能歸還的要詳細分析原因,提出追償方案,落實追償措施,并及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每年安排或委托相關機構對資金管理平臺及運行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二條 對于企業采取虛報、瞞報,騙取,逾期不歸還應急轉貸資金的,依法追繳應急轉貸資金,并對違法行為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企業相關不良記錄納入征信管理系統,3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本資金。
第二十三條 合作銀行對同意續貸且借款人落實續貸條件的,承擔足額按期續貸責任,對未按時足額續貸,引起應急轉貸資金不能及時歸還的,承擔應急轉貸資金歸還、補足的清償責任。因合作銀行過失和違約導致縣應急轉貸資金損失的,合作銀行承擔相應清償責任,同時取消該銀行當年評比東海縣各項先進榮譽和申請各級財政資金獎勵和補助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對于相關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審查把關不嚴、違反規定程序辦理應急轉貸資金借款造成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收入和分配
第二十五條 應急轉貸資金的收入,一是用于支付資金管理平臺日常辦公的相關費用,二是用于支付相關稅費,剩余部分統一結轉為資本金或風險準備金。
第八章 解散
第二十六條 應急轉貸資金可根據政策及市場需求變化情況,經主管部門討論并報縣政府批準后決定停業或解散,解散時的資產返還原出資方。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 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0日。《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海縣中小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東政規發〔201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