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76/2023-00294 | ||
發布機構 | 東海縣 | 發文日期 | 2023-06-02 |
標 題 | 縣政府關于印發東海縣城市規劃區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東政規發〔2023〕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東海縣城市規劃區基礎設施配套費
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城市建設資金籌措力度,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提高城市綜合服務功能,改善投資環境,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文件,參照《連云港市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連政規發〔2019〕3 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符合條件均應依照本辦法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
第三條 縣建設行政部門負責縣城市規劃區單位建設項目的配套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縣行政審批、資源、財政、發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征收單位做好配套費的征收工作。
第四條 縣城市規劃區一般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按新增建筑面積75元/平方米征收配套費。
第五條 下列建設項目按建筑面積減半征收配套費:
(一)幼兒園、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院校等教學用房及相關配套服務設施(不含生產、經營性用房);
(二)社會福利事業項目;
(三)地方財政預算資金部分撥款的科學、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公共事業項目;
(四)國家、省、市另有減征配套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下列建設項目免征配套費:
(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
(二)部隊營房及軍用設施;
(三)工業生產性廠房、研發、倉儲物流用房(不含附屬辦公樓等);
中小學(含幼兒園),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設項目;
保障性住房(經適房、公租房、廉租房、兩限房、棚改房等),市場化運作的除外;
地方財政預算資金全額撥款的科學、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公共事業建設項目,經營性除外;
國家、省、市另有免征配套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應在辦理施工許可證之前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配套費;民房等依法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按原渠道征收。
第八條 征收配套費要按本辦法第四、第五條規定的范圍及標準嚴格足額及時征收到位;符合第六條減免配套費條件的,要履行報批手續:由建設單位申請,有關主管部門審查認定,配套費征收部門審核及時辦理減免手續。
不符合本辦法第五、六條減免規定,但確需減免的,采取“一事一議”原則,由縣政府研究決定,經縣政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由配套費征收單位辦理減免手續。
第九條 配套費征收單位依照相關規定依法追繳超建面積的配套費。
第十條 征收配套費實行公示制度,征收單位應在征收場所公示收費的政策依據和標準等內容。征收配套費應當使用財政票據。征收的配套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配套費征收及相關協助征收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配套費征收單位工作經費由財政部門納入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日。此前縣城市規劃區配套費征收管理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建制鎮規劃區配套費減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