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76/2021-04259 | ||
發布機構 | 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15-11-25 |
標 題 | 關于印發東海縣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東政發〔2015〕110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東海縣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予印發,希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國營場,縣各委、辦、局(公司)、行、社,縣直各單位,各園區管委會:
《東海縣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予印發,希認真遵照執行。
東海縣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5日
抄送:縣委辦公室,縣人大辦公室、政協辦公室。
東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15年11月25日印發
東海縣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
業務支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縣屬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中辦發〔2014〕51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省屬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辦發〔2015〕2號),結合縣屬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政府出資成立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負責人是指上述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第四條 堅持依法依規、廉潔節儉、規范透明的原則,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縣屬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履職待遇是指為企業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條 件,主要包括公務用車、辦公用房、培訓等。本辦法所稱業務支出是指企業負責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履行工作職責所發生的費用支出,主要包括業務招待、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履職待遇
第六條 公務用車。企業負責人按照2人1車或多人1車配備公務用車。企業主要負責人公務用車配備(包括購置、租賃,下同)標準為排氣量1.8升(含)以下,購車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下同)18萬元以內。新配備公務用車應嚴格執行配備標準,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不得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子企業或其他有利益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車輛。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負責人調整等原因提前更新。企業負責人正在使用的公務用車,若超過本辦法規定的配備標準,在未達到更新或者報廢標準情況下,可以繼續使用。公務用車發生的各種費用實行單車核算,采取年度預算范圍內據實報銷方式進行管理。公務用車的保養和維修,應實行企業以市場競價方式統一購買。車輛報廢和變價出售,按照國有企業資產處置規定執行。企業負責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務用車。中央、省和市有關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辦公用房。企業負責人原則上只能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異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企業內部審核程序。企業主要負責人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標準按照不超過30平方米控制,企業領導班子副職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標準按照不超過25平方米控制。嚴禁超標準新建辦公用房,嚴禁豪華裝飾辦公用房,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
第八條 培訓。圍繞提高企業負責人政治和專業素質、創新和經營管理能力開展必要的培訓。企業負責人參加各種學歷教育以及為取得學位而參加在職教育的費用必須由個人承擔。
第三章業務支出
第九條 業務招待。企業負責人開展商務和外事活動的宴請、贈送紀念品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商務接待的規定。其他公務招待活動參照黨政機關公務接待標準執行,不得贈送紀念品。不得將業務招待費用以會議、培訓、調研等費用的名義虛列、隱匿,企業財務部門應當對業務招待進行專門列支、單獨核算。企業應當根據財務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本著降本增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制定各類業務招待費用標準,明確業務招待活動的申請、審批、報銷等流程,建立健全企業負責人業務招待管理制度,規范業務招待管理。
第十條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企業參照《東海縣財政局關于印發<東海縣縣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東財行〔2015〕1號),合理確定企業負責人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乘坐交通工具的類型和等級,以及住宿、就餐等標準。嚴格規范國(境)外接待工作,嚴禁超標準接待。嚴禁用公款或者變相用公款在國內和出國(境)旅游。
第十一條 通信。企業應參考電信市場資費標準合理確定企業負責人通信費用年度預算額度,在預算額度內按照財務管理制度據實單獨列支。
第四章嚴肅財經紀律
第十二條 除按照本辦法所規定的保障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外,嚴禁違反財經紀律,用公款支付企業負責人個人支出。
第十三條 嚴禁按照職務為企業負責人個人設置定額消費。取締企業用公款為企業負責人辦理的理療保健卡、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
第十四條 嚴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應當由個人承擔的消費娛樂活動、宴請、贈送禮品及培訓等各種費用,堅決制止用公款支付與企業經營管理無關的各種消費行為。
第十五條 嚴禁企業負責人向子企業和其他有利益關系的單位轉移各種個人費用支出。
第十六條 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被托管、重組脫困,以及拖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等期間,不得為企業負責人購置或者更新公務用車、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設備等。
第十七條 企業負責人退休或者調離本企業后,企業不得繼續為其提供履職待遇、業務支出。
第五章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明確管理責任。縣有關部門根據縣委、縣政府的授權和機構職責,分別對所監管的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進行指導監督。企業應對本企業集團總部和各級子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進行規范管理和指導監督,通過制度規范和嚴格程序層層落實監管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此項工作負主要責任,分管責任人負分管責任。
第十九條 健全管理制度。企業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制定本企業集團總部和各級子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細則,嚴格審核程序,明確相關標準。
第二十條 實施預算管理。企業應將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納入年度預算管理,明確預算編制、審核、調整、動態監測及執行等規定和程序,并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內部審計的重要內容。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年度預算由企業董事會審定,并于每年2月底前抄送監管部門和監事會。企業內部逐級實施預算管理,建立審批制度,將預算管理落實到位。預算主要內容包括企業負責人本年度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總體及各專項預算方案,與本年度經營目標任務的匹配情況、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因預算編制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對預算進行調整,并于當年10月底前提交監管部門備案或提請董事會審定,同時抄送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堅持公開透明。企業各級負責人應當將個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年度預算及執行情況等,作為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年度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民主評議。企業各級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預算及執行情況,按規定作為廠(公司)務公開的內容定期向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監督。
第二十二條 加強監督檢查。監管部門、監事會、紀檢監察機關、審計部門等應將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情況納入工作范圍,形成企業內外部、多層次、全方位的監督合力。企業應積極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辦法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企業負責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本辦法執行情況納入企業領導班子及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范圍,與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掛鉤。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未納入本辦法管理的其他縣屬企業,由其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所屬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國資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