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頎彥代表
:
您提出的關于加強早教機構監管的建議收悉
,
現答復如下:
一、
建立針對早教機構的地方性管理政策,明確監管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江蘇省學前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設立并監管早教機構,應由縣教育主管部門審核頒證并監管。
二、
物價部門應對早教機構的收費制定標準。早教機構的收費實行分類管理,具體執行如下政策:
2017年12月20日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關于印發<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價規(2017)9號),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施行。
此通知第二章公辦幼兒園收費政策:
第十四條 公辦幼兒園為不滿3周歲嬰幼兒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務的(含小托班),收費標準由設區市、縣(市)
教育
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
此通知第三章民辦幼兒園收費政策:
第十六條
民辦幼兒園分為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和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第十七條
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早教費)、住宿費、托管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由幼兒園根據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務成本、政府財政補助、家庭承受能力以及教育部門批準的幼兒園等級等因素提出建議,報設區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伙食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八條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早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幼兒園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辦園成本、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社會承受能力及市場狀況等合理制定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應當于新學年開學3個月前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原則上3年內保持收費標準的相對穩定。
第二十一條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在幼兒入園時應當與幼兒家長簽訂協議,明確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期限、服務項目和內容。
三、
公立托幼機構適當增設寶寶班,給家長以更多的選擇。建議教育部門加大投入,公立托幼機構增設寶寶班,滿足群眾需求。
公辦及民辦幼兒園為不滿3周歲嬰幼兒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務的(含小托班),對具備辦學許可的各個辦學機構,物價部門將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立足職能強化管理,更好服務社會對早期教育的需求,促進全縣早期教育和諧發展。
尊敬的朱頎彥代表,感謝您對物價部門工作的關心和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一定履行好本部門的行政職責,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全力促進全縣學前教育良好發展。
東海縣物價局
2018年4月12日
抄報:縣人大常委會人代委
縣政府辦公室
東海縣物價局綜合科
201
8
年
4
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