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2019-08-28 | |
標 題 | 東海縣人社局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東海縣凱瀾制衣廠) | ||
文 號 | 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東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東人社察罰字〔2019〕第5號
東海縣凱瀾制衣廠(韓鋒):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320722694456802F
負責人: 韓鋒
地址: 東海縣石梁河鎮韓湖村
2019年5月23日,投訴人孟淑平、時秋芬、郭鳳等54人投訴你單位拖欠工資未付一事,經與你單位實際經營者韓鋒談話得知,孟淑平、時秋芬、郭鳳等54人均系你單位原工人,已離開該單位,離開時尚有553205元工資未結清。
我局2019年7月3日對你單位拖欠投訴人孟淑平、時秋芬、郭鳳等54人553205元工資未付的違法行為,依法對你單位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東人社察令字[2019]第6號),責令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支付投訴人孟淑平、時秋芬、郭鳳等54人的工資,但你單位未完全履行。
以上事實有下列主要證據證實:
本局認為,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之規定。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勞動保障監察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之規定。
本局決定給予下列處罰:給予你單位人民幣20000元的行政處罰。
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到東海縣農商銀行,地址:東海縣牛山北路 賬號:10325。(注:你單位繳款前需到東海縣勞動監察大隊開具東海縣非稅收入繳款通知單,地址:東海縣牛山鎮晶都大道北側東海縣人力資源市場五樓503室勞動監察大隊辦公室)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東海縣人民政府或者連云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連云港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人社部令第29號)、《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6號)等相關規定,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將可能影響你單位信用等級評定,并被社會公布和納入失信聯動懲戒對象。
東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7月24日
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