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2019-08-28 | |
標 題 | 東海縣人社局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東海縣嘉臣國際大酒店洗浴中心) | ||
文 號 | 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東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東人社察罰字〔2019〕第 6 號
東海縣嘉臣國際大酒店洗浴中心: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號碼: 92320722MA1WRAQ757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張振艷
地址: 東海縣牛山鎮晶都大道299號
2019年4月21日,我局接到陳文旭投訴在你單位上班期間,你單位存在拖欠工資的行為。在受理投訴過程中,發現陳文旭在你單位上班期間不滿16周歲。2019年4月25日,我局立案查處。2019年4月26日與你單位負責人包增新談話確認,陳文旭系你單位員工,自2019年3月1日到你單位上班,2019年3月17日離職。2019年4月26日,我局到東海縣公安局平明派出所調取陳文旭戶籍證明,陳文旭系2004年4月9日出生,在你單位上班期間不滿16周歲。
以上事實有下列主要證據證實:
1、與你單位負責人包增新的詢問筆錄;
2、東海縣公安局平明派出所出具的陳文旭戶籍證明;
本局認為,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二條第一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和《關于貫徹落實《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9號)第三條第三項:“加大對非法使用童工的處罰力度,嚴格執行處罰標準和執法紀律。在查處使用童工案件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有關罰款標準予以處罰,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在具體處罰中,對使用童工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本局決定給予下列處罰:給予你(單位)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到東海縣農商銀行,地址:東海縣牛山北路 賬號:10325。(注:你單位繳款前需到東海縣勞動監察大隊開具東海縣非稅收入繳款通知單,地址:東海縣牛山鎮晶都大道北側東海縣人力資源市場五樓503室勞動監察大隊辦公室)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東海縣人民政府或者連云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連云港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人社部令第29號)、《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6號)等相關規定,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將可能影響你單位信用等級評定,并被社會公布和納入失信聯動懲戒對象。
東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7月24日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