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2019-06-28 | |
標 題 | 東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 | ||
文 號 | 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東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
東人社察處告字〔2019〕第6 號
東海縣牛山晶都華府面包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20722MA1R6C4L6R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蘇永衛
地址:東海縣牛山街道和平西路晶都華府22-105
2019年4月25日,我局接到陳婷投訴在你單位上班期間,你單位存在拖欠工資的行為。在受理投訴過程中,發現陳婷在你單位上班期間不滿16周歲。2019年5月7日,我局立案查處。2019年5月10日與你單位負責人蘇永衛談話確認,陳婷系你單位員工,自2018年5月8日到你單位上班,2018年6月28日離職。陳婷系2003年5月7日出生,在你單位上班期間不滿16周歲。
以上事實有下列主要證據證實:
1、與你單位負責人蘇永衛的詢問筆錄;
2、東海縣公安局牛山街道派出所出具的陳婷戶籍證明;
本局認為,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二條第一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和《關于貫徹落實《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9號)第三條第三項:“加大對非法使用童工的處罰力度,嚴格執行處罰標準和執法紀律。在查處使用童工案件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有關罰款標準予以處罰,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在具體處罰中,對使用童工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本局擬對你(單位)作出 人民幣10000元 的行政處罰。
根據《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人社部令第29號)等相關規定,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將可能影響你單位信用等級評定,并被社會公布和納入失信聯動懲戒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你(單位)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可于2019年 6月30日前向我局書面或口頭進行陳述和申辯。(如要求聽證,應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書面或口頭向我局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該權利。)
地 址:東海縣晶都大道人力資源市場二樓
郵編:222300
聯系人: 胡彬 電話:87027272
東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6月25日
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