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做好破產企業登記事項辦理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聯合印發的《關于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履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財金規〔2021〕274號),進一步做好破產企業登記事項辦理,提升辦理效率,降低辦事成本,推動全省營商環境持續優化向好,結合我省企業破產處置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職
1.建立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職工作機制。市場監管部門(包括市場主體登記機關,下同)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積極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調查、管理、處分破產企業財產等職責,建立和完善與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職要求相配套的工作機制。
2.強化管理人身份認同。管理人經辦人員可以持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以及經辦人員授權委托手續、有效身份證件,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破產企業檔案查詢、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備案登記等手續。
3.支持對破產企業持有股權的解封。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破產法院或原查封法院出具的解除保全裁定書以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解除人民法院對破產企業持有股權的查封。
保全措施解除后,破產法院應當及時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破產申請受理后,破產法院裁定駁回破產申請的,應當及時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按照原保全順序恢復保全措施。
二、規范破產企業變更登記
4.嚴格破產企業變更登記。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破產清算程序終結前,或者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程序終止前,除經破產法院通知或者管理人申請,市場監管部門不予辦理破產企業登記事項變更或相關備案業務。
5.依法辦理破產企業股東變更登記。根據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破產重整計劃,需要辦理破產重整企業股東登記事項變更,但因企業原股東持有的股權已被質押或被法院查封,管理人無法申請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的,破產法院可以采取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方式,通知市場監管部門協助解除查封、滌除質押,并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查封解除或者質押滌除后,破產法院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質押權人和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
6.建立破產企業相關人員任職限制登記制度。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未履職盡責,致使所在企業破產,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擔相應責任的,管理人可以持生效法律文書,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對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限制進行登記。
三、落實破產企業簡易注銷制度
7.破產企業簡易注銷制度適用范圍。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產并終結破產程序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注銷,適用簡易注銷制度。
8.明確申請材料要求。管理人申請辦理破產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簡易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原件;
(三)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以及經辦人員授權委托手續、有效身份證件。
9.營業執照遺失的處理。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的破產企業營業執照遺失的,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免費發布營業執照作廢聲明或者在報紙刊登遺失公告后,可不再補領營業執照。
10.破產企業股權被查封、質押情形下的企業注銷登記。破產程序終結時,破產企業原股東持有的股權被質押或查封的,不影響管理人申請辦理企業注銷登記,市場監管部門應予辦理。
四、推動實現信息互通共享
11.建立破產案件信息動態共享機制和企業破產狀態公示制度。破產申請受理后,人民法院應通過江蘇法院破產平臺及時向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蘇地方頻道推送有關企業破產程序啟動、程序類型、程序終止、破產法院、管理人聯系方式等信息,實現企業破產狀態在兩網之間的動態更新和實時公示。
12.建立企業登記信息動態共享機制。市場監管部門應逐步推動市場主體登記信息與人民法院的動態共享,提升人民法院、管理人登記信息查詢便利度。
五、推動破產制度實施
13.加強破產法治宣傳。人民法院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積極引導有經營前景的企業通過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程序,獲得救治再生。對于應當退出市場的企業,應當積極引導及時退出市場,推動實現優勝劣汰。
14.鼓勵各地探索開展長期吊銷未注銷企業強制注銷試點工作。對于長期吊銷未注銷的企業,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作為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清算或者破產清算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推動休眠企業依法退出市場。
六、附則
15.省法院民二庭和省市場監管局登記注冊指導處作為對口聯絡部門,開展日常溝通協調,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相關工作情況。
16.強制清算案件,參照適用本實施意見。
17.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