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縣各社會組織:
為規范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構建社會組織綜合監管體系,促進社會組織誠信自律,根據國家民政部、江蘇省民政廳、連云港市民政局《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制定本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 海 縣 民 政 局
東??h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8年11月6日
東海縣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構建社會組織綜合監管體系,促進社會組織誠信自律,根據國家民政部、江蘇省民政廳和連云港市民政局《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結合我縣社會組織信用體系建設和社會組織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
本細則適用于縣登記管理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或者獲取的與社會組織信用狀況有關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司法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與社會組織信用狀況有關的信息,依法依規納入社會組織信用信息進行管理。
第三條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全縣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業務主管(指導)單位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推進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條 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的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信息共享、動態更新的原則。
第五條 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取得途徑應當合法,信用信息的記錄和發布應當符合客觀、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的原則,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用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二章 信用信息內容
第六條 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年報信息、行政檢查信息、不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七條 基礎信息是指反映社會組織登記、核準和備案等事項的信息。主要包括社會組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單位、成立時間、注冊資金、業務范圍、證書有效期、登記狀態等,還包括相關變更信息。
年報信息是指社會組織依法履行年度工作報告義務并向社會公開的信息。
行政檢查信息是指登記管理機關及政府有關部門對社會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形成的結論性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社會組織違反法律法規、章程、服務承諾或其他相關規定,對社會組織信用狀況產生負面影響的失信信息。分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B類)和較重不良信用信息(C類)及嚴重不良信用信息(D類)。守信社會組織(A類):有良好信用,社會組織評估在3A及以上的。
違反社會組織管理法律法規和誠實守信原則,但情節較輕,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較輕,且能主動配合社會組織管理部門監管執法工作,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如一年未參加年檢。
違反社會組織管理法律法規和誠實守信原則,在開展活動過程中存在較嚴重的不良行為,不良行為情節較重。造成較嚴重的不良后果,沒有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如連續二年未參加年檢。
嚴重違反社會組織管理法律法規和誠實守信原則,不良行為情節嚴重。造成嚴重的不良后果,并多次因不良行為被舉報或查處。如連續三年及以上未參加年檢。
行政處罰信息是指社會組織受到的行政處罰種類、處罰結果、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時間、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等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及有效期限、獲得的政府有關部門的表彰獎勵、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或者委托事項、社會組織負責人、舉辦實體、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等與社會組織信用有關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記錄、認定、發布和應用
第八條 社會組織信用信息主要通過以下途徑獲?。?
(一)在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的信息,通過江蘇省社會組織管理信息系統提取。
(二)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對社會組織開展的行政檢查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以及表彰獎勵、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或委托事項等信息,通過部門間數據交換獲取。
(三)無法通過信息系統提取或部門間數據交換獲取的,社會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書面證明材料,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后,由本級登記管理機關在江蘇省社會組織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記錄。
第九條 社會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社會組織信用信息書面證明材料包括:
(一)能證明社會組織獲得各類榮譽、獎勵的證書或文件;
(二)能證明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委托事項的合同、委托書或其他文件;
(三)已生效的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仲裁裁決書等法律文書;
(四)各級行政機關的通報文件;
(五)經媒體披露、投訴舉報后,有關部門查實認定為失信行為的文書等;
(六)其他能夠證明社會組織信用情況的書面材料。
第十條 社會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其提供的信用信息及其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社會組織提交虛假信息或證明材料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信息形成或者獲取后5個工作日內將應予記錄的社會組織信用信息采集錄入到江蘇省社會組織信息管理系統,同時,錄入東海縣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實現部門和地區間信息交換與共享。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信息安全。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依據社會組織未依法履行義務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信用信息,建立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制度。
第十三條 因非行政處罰事項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向社會組織書面告知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可以通過互聯網公告告知。
社會組織對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通過公告方式告知的,社會組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陳述申辯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作出是否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組織列入活動異常名錄:
(一)有較重不良信用信息(C類),一年以上未參加年檢的;
(二)未按照有關規定設立黨組織,屬應建未建的;
(三)登記管理機關在抽查和其他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發放整改文書要求限期整改,社會組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存在《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滿5萬元罰款處罰的;
(六)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與社會組織取得聯系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列入的其他情形。
登記管理機關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郵寄專用信函向社會組織登記的住所兩次郵寄無人簽收的,視作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與社會組織取得聯系。兩次郵寄間隔時間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五條 社會組織存在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但由業務主管單位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書面證明該社會組織對此不負直接責任的,可以不列入活動異常名錄。
第十六條 社會組織在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期間,再次出現應當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情形的,列入時限重新計算。
第十七條 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的社會組織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移出活動異常名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活動異常名錄;如不存在應當整改或者履行相關義務情形的,自列入活動異常名錄之日起滿6個月后,由登記管理機關將其移出活動異常名錄。
第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組織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滿2年的;
(二)嚴重不良信用信息(D類);
(三)弄虛作假辦理變更登記,被撤銷變更登記的;
(四)受到限期停止活動行政處罰的;
(五)受到5萬元以上罰款處罰的;
(六)三年內兩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滿5萬元罰款處罰的;
(七)被司法機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八)被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吊銷登記證書、撤銷成(設)立登記決定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社會組織在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期間,出現應當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情形的,列入時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列入之日起,將其移出活動異常名錄;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之日起滿2年,且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移出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之日起滿2年,且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移出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八)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該組織完成注銷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二十一條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撤銷登記決定或者“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依法撤銷或者刪除的,社會組織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移出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二十二條 社會組織的信用信息、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江蘇省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發布。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江蘇省社會組織管理信息系統查詢社會組織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條 向社會發布的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基礎信息為當前記錄,其他信息為近5個年度記錄。對超過發布期限信息,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不再發布和提供查詢服務,但信息記錄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條 社會組織對自身信用信息、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負責的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發現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經核實后作出不予更改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根據《江蘇省嚴重不良黑名單社會公示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誠實守信紅名單社會公示管理辦法(試行)》、《連云港市嚴重失信黑名單社會公示實施辦法(試行)》及市、縣信用辦相關規定,同時建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紅黑名單”制度,依法認定社會組織信用“紅黑名單”。
對具有1條及以上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嚴重不良信用信息(D類)和2條及以上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2條及以上較重不良信用信息(C類)的社會組織,納入縣信用辦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系統 “黑名單”數據庫,向社會發布。并按照社會組織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相關規定施行。
對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未發生不良信息, 評估3A及以上的,獲得榮譽信息的社會組織由登記管理部門錄入東海縣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紅名單”數據庫,并向社會發布。
社會組織信用“紅黑名單”可通過“信用中國(江蘇·連云港)”網站查詢。
第二十六條 社會組織對自身信用信息、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負責的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發現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經核實后作出不予更改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指導)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的應用,完善配套制度,將社會組織信用狀況作為年度檢查、等級評估、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等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縣級登記管理機關協調配合相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采取相應的激勵和懲戒措施,重點推進對失信社會組織的聯合懲戒。
第二十九條 對信用良好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采取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
(二)優先承接政府授權和委托事項;
(三)優先獲得資金資助和政策支持;
(四)優先推薦獲得各類表彰和獎勵;
(五)其它激勵性措施。
第三十條 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采取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下列聯合懲戒措施:
(一)約談社會組織負責人;
(二)加大財務審計和行政檢查的力度;
(三)限制或取消其參加公益招投標和承接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承接政府授權或委托事項、獲取專項資金資助和政策扶持等;
(四)取消其參加社會組織評比表彰的資格;
(五)取消或降低社會組織評估等級,限制評估等級;
(六)年檢時不予合格等級;
(七)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嚴重不良信用信息(D類)“黑名單”的社會組織,可予以撤銷登記;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懲戒性措施。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社會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其提供的信用信息及其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社會組織提交虛假信息或證明材料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查處,并記錄為不良信息。
第三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開展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東??h民政局、東海縣信用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