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縣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 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政策解讀
一、《辦法》制定的依據
《辦法》共二十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江蘇省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連云港市市級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連政規發〔2022〕3號)等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結合實際制定。
二、政府投資工程的規定
政府投資工程包括:(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辦公、技術業務用房以及相關設施工程;
(二)教育、科規定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
三、集中建設的規定
集中建設是指由東海縣政府集中建設領導小組確定的專業單位對政府投資工程按照項目管理層級實施統一專業化管理,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單位的組織建設式。
四、集中建設運轉流程
五、實行日期
《辦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X月X日。
原文件鏈接:《關于印發東海縣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