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日,縣政府印發了《東海縣進一步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3月,省委編辦、省司法廳、省政務辦共同印發《關于印發賦予鄉鎮(街道)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的通知》(蘇編辦發〔2020〕12號),要求各地參照目錄,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和實際承接能力,制定符合實際的賦權清單。
2020年9月2日,縣政府向市政府上報《東海縣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街道)行政處罰事項的請示》,要求向鄉鎮(街道)下放122項行政處罰權,市政府審核后上報省政府審批。
2021年7月,江蘇省司法廳《關于連云港市在鄉鎮(街道)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復函》(蘇司函〔2021〕14號),函復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同意我縣可以向19個鄉鎮(街道)下放市容環衛、城市道路、城市照明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權。
二、主要內容
1、權力實施范圍
市容環衛、城市道路、城市照明、城市綠化、戶外廣告、獸藥、飼料、農產品質量安全、乳品質量安全、職業病防治、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幼兒教育、宗教事務、清真食品監督保護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
2、權力實施時間:縣政府賦權文件公布后(2021年10月1日),縣有關部門原則上不再行使相關權力。
3、建立健全運行機制: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在所轄范圍內集中行使經批準的行政處罰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協調運行工作機制、強化督查落實,確保賦權工作落地見效及賦權96項行政處罰事項為省《指導目錄》清單內事項。
5、附件:96項清單具體內容。
2022年2月18日
原文鏈接:關于印發東海縣進一步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