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縣財政局、東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東海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2019年2月26日,聯合印發了《東海縣改善農民群眾住房條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東財規〔2019〕1號),因上級部門政策調整,縣政府于2020年8月12日印發了新的《關于印發東海縣改善農民群眾住房條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現將政策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省住建廳、省財政廳2020年8月底印發的《關于申報蘇北農房改善項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投資額的通知》中“對于非新建型規劃發展村莊,有就地新建翻建農戶的,就地新建翻建戶數不得少于規劃發展村莊總戶數的10%;位于本自然村內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時間符合《結算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納入申報范圍”。《結算辦法》第四條規定工作量核定起始點為2018年9月1日。此新規對項目建設有較大的影響,需制定新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目標任務
與農房改善項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建設更加匹配,做到流程規范、政策透明、保證數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三、主要內容
1、職責分工:明確縣財政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農業農村局、各鄉鎮(街道、場、園區)和縣發改等部門職責。
2、資金分配:省級安排的財政專項資金,以每300戶(每戶3.22人,計966人)為1個標準村進行計算,專項資金不得直接補給農民。縣級安排資金:凈增加耕地面積按照每畝40萬元標準安排(凈增耕地面積=新型農村社區對應拆舊地塊新增耕地面積---新型農村社區占地面積);新型農村社區占用的土地指標按照每畝10萬元標準安排。
3、資金預撥和結算:縣級專項資金應按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結算。專項資金實行先建后補、當年預撥,到期結算,多退少補。實行鄉鎮財政報賬制,由鄉鎮財政直接支付。
4、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對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項目變更按照招投標法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四、新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差異
1、通過增減掛鉤項目實施新增的耕地測算標準不同:
2019年版本:縣級安排資金按照每畝1.6萬元標準測算;通過增減掛鉤項目實施新增的耕地按照每畝8萬元標準測算;通過工礦廢棄地復墾項目實施新增的耕地,按照每畝2萬元標準測算,上述資金由縣級財政安排用于改善農民群眾住房條件。
2020年版本:縣級安排資金按如下標準進行測算:凈增加耕地面積按照每畝40萬元標準安排(凈增耕地面積=新型農村社區對應拆舊地塊新增耕地面積---新型農村社區占地面積);新型農村社區占用的土地指標按照每畝10萬元標準安排。
2、資金預撥和結算不同:
2019年版本:縣財政依據依據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供的各鄉鎮當年土地整治計劃,先按照30%籌集資金并下達到位。
2020年版本:縣級專項資金應按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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