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東海縣超標糧食處置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時間:2020-08-23來源:東海縣行政審批局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2018年2月14日,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蘇政辦發〔2018〕16號印發了《江蘇省超標糧食處置辦法》。《江蘇省超標糧食處置辦法》第三十三條“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辦法,制定超標糧食處置實施細則”。2018年6月12日,縣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東海縣超標糧食處置實施意見》,(東政辦發〔2018〕40號)),明確對超標糧食具體處置辦法。
2019年,省政府要求市縣政府必須按照《江蘇省超標糧食處置辦法》的規定,制定超標糧食處置實施細則,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列入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內容。為此,《東海縣超標糧食處置實施意見》應予以廢止。
根據縣政府要求,東海縣發改委按照《江蘇省超標糧食處置辦法》的具體要求,結合東海實際,制定了《東海縣超標糧食處置實施細則》。發函征求縣財政、市場監管局、衛健委、農業農村局、司法局、公安局、農發行東海縣支行等七個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并進行了適當的修改。
二、編制目的
超標糧食是指重金屬、真菌毒素、農藥殘留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麥等原糧。
《東海縣超標糧食處置實施細則》制定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全縣糧食質量安全,規范超標糧食處置管理工作,防止重金屬、真菌毒素、農藥殘留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進入口糧市場,保障廣大農民利益和公共安全。
三、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并參照《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等法規,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超標糧食處置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8〕16號)、《市政府關于印發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實施意見的通知》(連政發〔2015〕176號)要求,結合東海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四、細則內容
《東海縣超標糧食處置實施細則》明確了我縣行政區域內超標糧食的監測、收購、儲存、處置以及監督檢查活動的監管部門及其監管職責。具體內容包括:超標糧食監測的內容、處置程序和措施、處置費用來源以及監督檢查的具體要求。
五、組織機構
按照糧食安全責任制和食品安全屬地管理原則,縣政府履行超標糧食收購處置主體責任,加強對超標糧食處置工作的領導,明確管控區域內超標糧食的收購、檢驗、儲存、處置等環節的責任部門(單位)及其監管職責。建立由縣發改委、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管局、財政局、衛健委、公安局等相關部門組成的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協調小組,及時協調解決超標糧食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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