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我市2011年5月15日始出臺《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連政規發〔2011〕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因暫行辦法明確有效期為2年,現已過去近13年,且該《暫行辦法》早于省政府《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及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兩個文件,導致部分條款與上位法不一致,已不能適應我市房屋征收工作開展的實際需要。房屋征收工作是公共利益項目建設的基礎性工作,關系到經濟社會發展和被征收人權益的維護和保障,因此修改制定了《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起草依據
《辦法》主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蘇政發〔2011〕91號)、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五十一條,包括總則、征收決定、征收評估、征收補償、法律責任和附則。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職責劃分等相關內容。
第二章征收決定,主要規定了確需征收房屋的情形、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實施的行為、房屋調查登記、對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征收補償方案擬定和公布、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決定公告、征收決定的復議和訴訟等相關內容。
第三章征收評估,主要規定了評估機構的資質及監管、評估機構產生方式、確定程序、名單公布、評估機構的責任等相關內容。
第四章征收補償,主要規定了被征收房屋的補償、補助和獎勵、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方式、征收補償協議內容、協議簽訂后爭議解決方式,補償決定公告、補償決定的復議和訴訟、搬遷、強制執行等相關內容。
第五章法律責任,本《辦法》作為行政規范性文件,無權創設法律責任。因此,第五章法律責任與上位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基本一致,體現了職權與職責相統一。
第六章附則,規定了本辦法的施行時間。
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