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76/2022-00107 | ||
發布機構 | 東海縣 | 發文日期 | 2021-07-30 |
標 題 | 關于印發東海縣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文 號 | 東政辦發〔2021〕24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國營場,縣各有關單位:
現將《東海縣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東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7月30日
東海縣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漁業安全生產工作要求,防范化解漁業安全生產風險,確保漁業安全生產形勢穩定,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漁業安全生產“一打三整治”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連委辦傳〔2019〕95號)、《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海縣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東委辦〔2019〕92號)和《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海縣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東委辦〔2020〕25號)要求,結合本縣漁業安全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全面落實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和省、市、縣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漁業船舶安全風險防控,強化安全源頭監管,切實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不斷提升漁業安全生產監管水平,漁業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守住漁業高質量發展安全底線。
二、工作目標
按照“政府主導、統籌推進、標本兼治、長效管理“的要求,集中力量在重點停泊點、重點水域、重點時段完成精準整治,對異地掛靠漁船、涉漁鄉鎮船舶、涉漁”三無”、內河船舶進拉網式排查,查清底數,查清關系,理清管理責任,序時完成整治目標,規范養殖船舶管理,消除養殖船舶安全監管盲區。強化漁業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全面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
三、時間進序和工作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2021年5月15日前)
制定宣傳方案、印發整治通告、向漁民發放檢查清單,做好宣傳工作。
(二)封船整頓階段(2021年5月31日前)
摸清“四類船舶”底數,查清關系、理清管理責任,排查出的“四類船舶”分類存放。對全縣所有捕撈漁船按屬地管理原則進行召回,封停管理,實行漁船管理包干制度,嚴格落實漁船管理備案制度。
(三)集中整改階段(2021年6月至8月)
全面實施清理整治,嚴厲打擊各類涉漁違法違規行為,強化組織管理,建立健全漁船管理責任管理體系。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宣傳和船員教育培訓工作,督促船東船長落實漁業安全主體責任。對異地掛靠漁船、涉漁鄉鎮船舶、涉漁“三無”船舶、石梁河水庫、安峰山水庫等滯留船舶進行分類處置,所有內河船舶實行指定作業區域生產。
(四)總結提升階段(2021年9月)
組織開展“回頭看”全面查漏補缺,認真總結經驗,建立長效機制,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和制度性成果,全面提升清理整治成效。
四、重點工作
按照“屬地負責、集中處理”的要求,“一打三整治”工作由各鄉鎮(街道、場)牽頭,逐村排查“一打三整治”任務清單和時間表,明確每個打擊、整治對象的整改期限。
(一)嚴厲打擊涉漁“三無”船舶(艇)及浮子筏
依法嚴厲打擊非法建造、更新、改裝、使用的涉漁“三無”船舶(艇)及浮子筏,依法嚴厲打擊違規向涉漁“三無”船舶(艇)及浮子筏提供服務的行為。
1.涉漁“三無”船舶(艇)及浮子筏的認定。涉漁“三無”船舶(艇)及浮子筏屬于社會船舶,不符合船舶檢驗行業標準中關于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并同時具有下列特征:未依法取得船名船號、船舶證書及船籍港,或者套用其他船舶船名號的船舶(艇)及浮子筏。從事漁業生產的船舶(艇)及浮子筏,或者為其提供輔助服務的船舶(艇)及浮子筏。
2.涉漁“三無”船舶的排查與管理。各鄉鎮(街道、場)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等對本行政區內的涉漁“三無” 船舶(艇)及浮子筏進行排查,逐一登記造冊,并接受廣大漁民群眾的監督、舉報。登記造冊后待處置的涉漁“三無”船舶(艇)及浮子筏實行定點存放,并由專人負責管理,不得擅自移動。
3.涉漁“三無”船舶及其船主的分類處置。取締涉漁“三無” 船舶(艇)及浮子筏必須堅持“全面、徹底、干凈”、“可核查、不可逆”和“堵疏結合”的原則,依法采取拆解或其他不可逆的方式進行。各鄉鎮(街道、場)可根據轄區內的實際情況,針對從事內河捕撈和漁業養殖的“三無”船舶(艇)及浮子筏的具體情況制定分類處置辦法并報縣政府備案。對其他用途的“三無”船舶(艇)及浮子筏,由所屬鄉鎮(街道、場)登記后,指定地點停放;不能確認船主且依法公告后 仍無人認領的,統一按要求拆解。對后續工作中新發現的涉漁“三無”船舶(艇)及浮子筏,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取締。
4.涉漁“三無”船舶的集中拆解。涉漁“三無”船舶實行定點 集中拆解,拆解地點由各鄉鎮(街道、場)確定,要按照原農業部《海洋捕撈漁船拆解操作規程(試行)》和環保規范等要求,切實加強對拆解過程的監管,確保涉漁“三無”船舶(艇)及浮子筏拆解到位,確保拆解過程安全、規范,避免危害環境。
5.涉漁“三無”船舶源頭治理。建造、更新、改裝的船舶(艇) 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對非法建造、更新、改裝“三無”船舶(艇) 及浮子筏的企業(廠、點)要加大監督檢查和懲處力度,并視情 節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6.為涉漁“三無”船舶提供服務行為的處置。漁業港口經營人非法為涉漁“三無”船舶(艇)及浮子筏提供加油、加水、加冰、 停泊、裝卸、銷售等服務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二)開展“四清零”專項整治。開展全縣異地掛靠漁船、涉漁鄉鎮船舶、涉漁“三無”船舶、石梁河水庫、安峰山水庫滯留船舶清零整治工作,全面查清底數,造冊公示,建立“四類船舶”和“一船一檔”資料。將“四清零”工作與漁船整治結合起來,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時間節點和責任要求,確保整治工作有序推進,按時完成清零任務。針對省內、外掛靠漁船不同情況,采取辦理過戶手續、整治隱患問題、落實共管協議等方式實現清零;對涉漁鄉鎮(街道、場)船舶采取減船轉產方式進行一次性買斷,全面退出漁業生產活動,收回注銷相關船舶證書,漁船徹底拆解;涉漁“三無”船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構建“水上查、停泊點堵、岸上管”管理體系,開展拉網式摸排,發現一艘,實現動態清零。石梁河水庫、安峰山河水庫滯留漁船實行以屬地管理原則,集中造冊,集中清零,集中管理,在規定時間內自行駛離庫區,滯留船舶自主清理,對未在規定期限內自行駛離庫區、自行清理的滯留船舶及設備,由鄉鎮(街道、場)組織強制驅離和清理,縣各有關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依法配合。做到人船上岸,漁具入庫。
(三)開展漁船安全專項整治。組織人員逐船檢查船舶證書、職務船員證書、安全生產設備配備、船舶有無改造等情況。建立鄉鎮(街道、場)、村網格化管理責任人主體責任體系,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督促漁船船主簽訂漁業安全生產承諾書。對拒不接受檢查整治的漁船,按規定注銷船舶證書,在冊漁船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四)嚴厲查處漁船違法生產作業行為。對使用禁用漁具、擅自改變作業方式的漁船,依法沒收漁具,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公安追究其法律責任,做到“打擊一個、警示一批、規范一片”。
(五)提升漁船管理水平。加強漁船綜合管理,建立公安、漁業、水務等執法力量的共管機制,做到常態化管理。強化鄉、村級漁船管理服務組織機構,將漁船和船員全部納入組織管理,全面排查漁船安全隱患,推動整改落實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街道、場)要精心組織實施漁業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主要領導親自安排部署,分管領導一線推動落實,全面做好工作經費、裝備投入和隊伍建設等保障工作,確保整治工作有序開展。縣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抓好推動落實,加強溝通協調,建立渠道暢通、密切配合、運作高效的聯合協作機制,形成全縣加快專項整治的整體合力。
(二)加強督導檢查。縣級成立專項整治工作專班,建立周調度、旬督查、月通報工作機制。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的指導、跟蹤、督查,建立工作制度,切實抓好重點工作、重點時段、重點環節、重點區域、重點單位的督導檢查,推動重點、難點問題的解決。
(三)加強宣傳引導。充分發揮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作用,突出抓好船東、船長、船員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增強參與的自覺性、主動性,為專項整治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認真分析漁民的思想動態,建立健全風險防控、輿情導控和應急處置預案,牢牢守住社會穩定底線。
附件: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責任分工
附件
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責任分工
1.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漁港監督管理工作、漁業安全生產專項行動的指導、協調、督查、執法等工作。在開展漁政執法工作的同時,指導、監督各鄉鎮、部門落實漁業安全生產專項行動各項任務,做好相關信息數據的統計上報。
2.縣公安局。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專項行動,將其與掃黑除惡工作同步推進,堅決打擊涉及的“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依法對阻撓、阻礙正常漁政執法活動以及暴力抗法的當事人作出處理。
3.縣應急管理局。督促推進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專項行動。
4.縣市場監管局。打擊非法修造“三無”船舶(艇)、浮子筏的行為。加強對漁具銷售點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5.縣交通運輸局。協同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專項行動,加大水域、停泊點等執法檢查力度,做好水上涉漁船舶險情的救助,協同開展事故調查處理。
6.縣水務局。協同相關部門做好漁船的整治、清理。
7.縣司法局。負責船舶整治行動中相關規范性文件和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8.各鄉鎮(街道、場)。負責漁業船舶的排查、管理、處置、取締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