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76/2024-00216 | ||
發布機構 | 東海縣 | 發文日期 | 2024-07-22 |
標 題 | 關于印發東海縣露天禁燒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東政辦發〔2024〕28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印發東海縣露天禁燒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國營場,縣各有關單位:
《東海縣露天禁燒管理辦法》已經縣十八屆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東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22日
東海縣露天禁燒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管控秸稈、垃圾、雜草、落葉露天焚燒行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及國務院《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關于加快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秸稈、垃圾、雜草、落葉、露天禁燒及其黑茬等相關管理活動,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秸稈,是指小麥、水稻、玉米、薯類、豆類、油科類、甘蔗和其他雜糧等農作物收獲后的剩余部分;垃圾是指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雜草、落葉是指田間地頭、河堤林地、城市綠化、道路兩側產生的枯枝爛葉等。
第四條露天禁燒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社會參與、源頭控制、標本兼治、疏堵并舉”的原則,堅持露天禁燒與秸稈綜合利用相結合,重點防控與全面監管相結合,行政推動與技術服務相結合,強化防控監管,落實露天禁燒責任。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五條全縣相關職能部門,切實履行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露天禁燒和秸稈綜合利用工作。
縣綜禁辦:負責全縣范圍內露天禁燒的統一監督管理,牽頭各相關單位開展露天禁燒工作,組織對全縣露天禁燒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督查和巡查;通報、督促、協調對國家、省、市公布通報的衛星遙感焚燒火點信息的調查處理和信息上報;會同有關部門對露天禁燒工作進行績效考核。
東海生態環境局:縣綜禁辦常設駐點單位,統籌組織開展露天禁燒工作以及協調、督查、執法和考核等工作;會同有關單位對露天焚燒秸稈等違法行為依法調查處理。
縣發改委:負責配合項目單位積極爭取國家、省、市相關扶持資金,支持秸稈綜合利用項目建設。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編制全縣范圍內秸稈綜合利用規劃,推進綜合利用重點項目建設和秸稈能源化利用相關工作;推進秸稈收集、儲存、運輸、轉化、利用體系建設,開展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利用技術示范和推廣,配合各鄉鎮(街道、場、園區)開展秸稈露天禁燒工作。
縣工信局:負責指導禁燒監管信息化建設。
縣財政局:負責貫徹執行秸稈綜合利用相關財政政策;統籌安排露天禁燒工作經費,落實秸稈綜合利用政策支持。
縣公安局:負責配合、支持各鄉鎮(街道、場、園區)開展露天禁燒巡查,對接到的報警舉報,及時出警處警,按“四個一律”要求開展工作,會同生態環境局、城管局、消防救援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依法從嚴打擊;對執法過程中阻礙執行公務等違法犯罪從嚴查處,為全縣露天禁燒工作提供執法保障。
縣消防救援大隊:實施露天禁燒期間消防巡查,牽頭負責露天焚燒引發火災事故撲救,以及禁燒期間防火宣傳和預防火災;會同公安部門對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禁焚燒的違法行為依法調查處理。
縣教育局:充分發揮中小學校自身優勢,組織中小學生開展“小手牽大手”等活動,通過發放“兩書”(告家長書、倡議書)等形式,引導學生做好露天禁燒家庭宣傳普及。
縣科技局:會同農業農村局、工信局指導、鼓勵和支持全縣科研機構及相關企業積極開展秸稈綜合利用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等工作。
縣城管局:負責對全縣范圍內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對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點、存放點及道路保潔產生的垃圾、雜草、落葉等露天焚燒行為依法調查處理,常態化開展保潔員學習培訓,嚴禁就地露天焚燒。
縣水務局:負責縣級以上河道沿線管轄范圍內的林地枯枝落葉焚燒巡查工作,并將存在的焚燒行為報屬地政府,配合屬地做好露天禁燒工作。組織宣傳對河堤承包人落實露天焚燒政策。
縣委宣傳部:負責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平臺和手機客戶端等媒介,積極宣傳秸稈、垃圾、雜草、落葉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營造禁燒氛圍,增強全社會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縣紀委監委:負責對各責任單位履職進行督促檢查,依法依規對符合責任追究情形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問責,為做實禁燒工作提供堅強紀律保障。
第六條各鄉鎮(街道、場、園區)是露天禁燒的工作主體,負責本轄區內的露天禁燒和秸稈綜合利用工作的組織實施,組織日常巡查,督促、指導村(居)做好相關工作,依法配合行政處罰調查取證工作。
第三章組織實施
第七條全縣區域為禁止露天焚燒區域,實行全時段全區域強制性禁燒。
第八條縣綜禁辦負責組織建設禁燒可視化監測網絡,實現實時全景視頻監測、調度和指揮;堅持“人防+技防”相結合,提高重點地區、路段的巡查監測頻度,精準監測預警。
第九條 建立各鄉鎮(街道、場、園區)領導包村、村干部包社、社干部包戶責任機制,構建上下聯動工作機制、執法監管工作體系和督促檢查工作制度;在夏、秋和冬季大氣污染防治攻堅等重點時段定期組織開展露天禁燒專項治理和督查、巡查工作。
第十條各鄉鎮(街道、場、園區)落實露天禁燒常態化、網格化監管措施,建立由各鄉鎮(街道、場、園區)主要負責人為“網格長”的監管制度,組建鄉、村禁燒工作隊伍,分層管控、專人監管、定點巡查,及時發現、制止露天焚燒行為,第一時間撲滅焚燒火點、清除黑茬。
第十一條各鄉鎮(街道、場、園區)指導村(居)開展露天禁燒工作:
(一)宣傳、引導村民遵守有關禁燒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
(二)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預防和及時發現、勸阻違反規定露天焚燒行為;
(三)鼓勵將露天禁燒工作納入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和創建美麗鄉村的內容;
(四)落實禁燒工作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條嚴格落實露天焚燒快速調查處置制度,各鄉鎮(街道、場、園區)對發現的露天焚燒違法行為人,要第一時間控制并及時報警,同時扣押工具、拍照錄像、固定證據,移交公安部門進行處置;對違法行為人不在現場的焚燒點,要在保護現場的前提下及時報警處置。公安部門對接到的報警舉報,第一時間出警處警,會同相關單位開展現場勘查、監控調取等調查取證,按照“四個一律”要求開展工作。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各鄉鎮(街道、場、園區)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直接分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具體負責露天禁燒工作相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根據高質量發展考核細則,秸稈禁燒工作被省、市發現并核實的,每個點位扣0.1分;縣巡查發現每5個點位扣0.1分。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職責權限和程序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
(一)未建立露天禁燒工作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落實網格化監管和掛包責任制度,未明確禁燒職責的;
(二)未按照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履行露天禁燒工作職責的;
(三)未對違規違法露天焚燒行為及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及時調查處理,或者在監督檢查中敷衍應付、袒護縱容的;
(四)對露天禁燒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不力,造成縣級以上城市大氣重度以上污染的;
(五)轄區內屢次發生露天焚燒現象,導致上級政府、部門通報的,或被國家、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暗訪納入警示案例曝光的;
(六)因露天禁燒工作組織不力,引發負面輿情,造成較大影響的;
(七)對上級督察、巡查、檢查發現和移交的露天焚燒問題,不按要求整改或虛假整改的,黑茬未及時清理的;
(八)未按規定及時向上級報送露天禁燒工作等方面重要情況的;
(九)因管控不力,出現省、市通報第一把火,或2天內發現火點4起及以上的;
(十)違反露天禁燒工作相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村級轄區2天內發現火點3起及以上的,由各鄉鎮(街道、場、園區)按規定進行追責;
第十七條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或重大活動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
(一)鄉鎮(街道、場、園區)1天內發現火點2起及以上的;
(二)村級轄區1天內發現火點1起及以上的,由鄉鎮(街道、場、園區)按規定進行追責。
第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縣內出臺的露天禁燒管理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東海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