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76/2021-00043 | ||
發布機構 | 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0-08-12 |
標 題 | 關于印發東海縣改善農民群眾住房條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印發東海縣改善農民群眾住房條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國營場,縣各有關單位:
《東海縣改善農民群眾住房條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東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8月12日
東海縣改善農民群眾住房條件專項資金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改善蘇北地區農民群眾住房條件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的意見》(蘇發〔2018〕19號)精神,支持改善我縣農民群眾住房條件,根據省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省級改善蘇北地區農民群眾住房條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財規〔2018〕20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所指的項目資金包括省改善蘇北農民群眾住房條件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流轉、補充耕地指標調劑等收益資金;縣統籌整合其他涉農資金用于改善農民群眾住房條件的資金。
第三條省級資金重點用于支持新型農村社區、小城鎮集中安置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
第四條縣級資金用于征地補償、農房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產業配套、退出宅基地補償及復墾等改善農民群眾住房條件相關的支出。
第五條依法辦事、陽光操作,全程接受農民和社會監督,做到流程規范、政策透明、保證數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縣財政局負責上級專項資金及本級財政資金的籌集、撥付,對項目資金申請的程序進行審核,及時將資金指標下達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依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供的資金撥付申請和新型社區等項目主體資格審查意見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鄉鎮財政。按照結算期間要求,依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驗收考評結果及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確認的新增、凈增耕地面積進行專項資金結算。
第七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擬定實施方案、住房配套服務設施建設標準、政策標準、依據等,牽頭組織匯總審核改善農民群眾住房條件工作量、組織工作完成情況,與縣財政局共同制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初審鄉鎮(街道、場、園區)資金申請資料,對項目申請資金資格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提交縣加快改善農民群眾住房條件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復審,根據復審意見申請撥付資金。對改善農民群眾住房條件基礎數據、完成工作量、資金使用途徑、工程建設進度、房屋拆遷、宅基地退出及搬遷入住的真實性負責。組織開展驗收考評和績效評價。
第八條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協調省市相關部門做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流轉、補充耕地指標調劑等相關工作,審核確認各鄉鎮改善農民群眾住房條件新型社區項目結算期內土地整治增減掛鉤新增、凈增耕地情況,并將各鄉鎮土地整治新增、凈增耕地情況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流轉、補充耕地指標調劑年度收益等情況簽字蓋章后抄送縣財政局。
第九條縣農業農村局配合鄉鎮(街道、場、園區)負責將集中居住后所增加的耕地統籌安排,與增加村級集體經濟收入相結合,增加土地使用效益,指導推進農民土地流轉工作。縣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衛健委、文旅局等部門在項目申報、政策資金支持等方面要優先向新型農村社區、小城鎮集中安置區安排。
第十條各鄉鎮(街道、場、園區)要綜合考慮政策支持和地方財力、農民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學制定實施方案和年度計劃,做好調查摸底、建設資金測算和做好改善農民群眾住房條件具體實施工作。科學編制新型社區項目資金平衡方案。要加強對建設項目的管理,實施項目跟蹤制度,對改善農民群眾住房條件基礎數據、完成工作的真實性承擔主體責任。
縣發改委牽頭指導縣各相關部門做好項目申報,進一步加大涉農項目的整合力度,將相關項目資金等優先向新型農村社區、小城鎮集中安置區安排。
第三章資金分配
第十一條上級專項資金:
省級安排的財政專項資金,以每300戶(每戶3.22人,計966人)為1個標準村進行計算,專項資金不得直接補給農民。
第十二條縣級安排資金:
按照鄉鎮(街道、場、園區)改善農民群眾住房條件新型社區項目增減掛鉤新增、凈增耕地指標情況安排專項資金。依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改善蘇北地區農民群眾住房條件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的意見》(蘇發〔2018〕19號)文件精神,“對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標優先納入省市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收益統籌用于改善農民群眾住房條件和公共設施配套”。土地交易指標收益等資金由縣級統籌后按照如下原則安排。
各鄉鎮(街道、場、園區)通過改善農民住房條件項目,組織實施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復墾形成的新增耕地,經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驗收確認,按如下標準進行測算:凈增加耕地面積按照每畝40萬元標準安排(凈增耕地面積=新型農村社區對應拆舊地塊新增耕地面積---新型農村社區占地面積);新型農村社區占用的土地指標按照每畝10萬元標準安排。
為了鼓勵開展改善農民群眾住房條件工作的積極性,從縣級改善農民群眾住房條件資金中按80%安排到鄉鎮,按20%進行縣級統籌使用,縣級統籌資金主要用于鄉鎮獎補及縣級規劃等支出。
鄉鎮(街道、場、園區)安排使用縣級資金對合法退出宅基地等進城入鎮和入住新型社區農戶進行補償,補償依據退出的宅基地面積等因素進行測算。
第四章資金預撥和結算
第十三條縣級專項資金應按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結算。專項資金實行先建后補、當年預撥,到期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四條所有財政資金實行鄉鎮財政報賬制,由鄉鎮財政直接支付。
第十五條鄉鎮(街道、場、園區)依據項目實施進度提出資金申請,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初步審核后提交縣加快改善農民群眾住房條件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復審。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審批意見申請資金撥付。縣財政依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交的資金申請表等相關資料將資金撥付至鄉鎮財政。
第五章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
第十六條各鄉鎮(街道、場、園區)對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項目變更按照招投標法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資金實行績效管理,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并作為專項資金分配、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
績效評價指標包括資金使用合規性、工作完成情況和質量、新型農村社區入住率、新建房屋建造和品質、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到位率、社區治理體系建設情況、農村居民滿意度、新增耕地率等。
第十八條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撥付并相應扣減專項資金:
(一)違法用地、違規建設以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資本下鄉利用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的;
(二)大拆大建、強制農民搬遷和集中上樓、隨意撤并村莊搞大社區的;
(三)地方政府和村集體違法違規變相舉債,增加鄉鎮、村級負債的;
(四)破壞歷史文化鎮村和傳統村落,擅自調整鎮村布局規劃確定的特色村的;
(五)2018年8月底前已進城入鎮和搬入集中居住區的農村人口或者使用移民、扶貧、避險解困等項目資金已經建成的居住區列入改善農民群眾住房條件實施計劃的;
(六)虛報、偽造改善蘇北地區農民群眾住房條件基礎數據、完成工作量,騙取專項資金補助的;
(七)房屋建設質量差、群眾滿意度低、產生負面影響等其他情形;
(八)未經水務部門同意嚴重破壞原有灌排水系、灌溉渠系;集中居住區新、拆建水利設施未按照水務部門統一規劃的;
(九)從事商品房開發或小產權開發的項目。
第十九條各鄉鎮(街道、場、園區)、縣各部門應配合審計局、紀委監委做好資金審計、檢查等工作。各鄉鎮(街道、場)、縣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騙取、截留、擠占、挪用資金,以及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各鄉鎮(街道、場、園區)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會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東海縣改善農民群眾住房條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東財規〔201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