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76/2021-04705 | ||
發布機構 |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發文日期 | 2024-01-19 |
標 題 |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工作職能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于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市、縣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林業等法律法規。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范。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設和維護。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負責房屋交易相關管理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統籌銜接其他種類專項規劃。審核、指導鎮、村規劃編制并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并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指導、監督有關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審查、實施、修改工作以及相關規劃管理工作。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要工程。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林業生態修復等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備選項目。
(八)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并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監督管理縣域內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重要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查詢。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分類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組織開展沙化土地調查,指導沙化土地治理工作,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指導丘陵山區綜合開發。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三)負責監督管理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自然保護地,推動林業產業發展。組織編制并監督執行森林采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公益林的劃定和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按規定提出新建、調整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并按程序報批。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土地沙化動態監測與評價。實施林業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
(十四)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改革意見并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五)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志保護。
(十六)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并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領域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領域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七)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承擔濕地、瀕危野生動植物、防治荒漠化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八)根據縣委、縣政府授權,對各鄉鎮、街道、場、各園區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相關權限,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負責本系統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九)按規定履行干部管理和隊伍建設職責。
(二十)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職能轉變。貫徹落實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推進“多規合一”,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并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森林、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區域生態安全。加快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范和歸并整合。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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