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76/2021-04646 | 分類: | 綜合政務/其他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文號: | 東政發〔2021〕號 | |||
成文日期: | 2021-09-29 | 發布日期: | 2021-09-29 | 有效性: | |
名稱: | 關于印發東??h進一步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國營場,縣各有關單位:
《東??h進一步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縣十七屆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做好貫徹執行.
東??h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日
東海縣進一步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實施方案
為不斷完善全縣基層行政管理體制,深入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充分發揮屬地管理優勢,增強基層行政執法能力,根據《江蘇省司法廳關于連云港市在鄉鎮(街道)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復函》(蘇司函〔2021〕1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權力實施范圍
市容環衛、城市道路、城市照明、城市綠化、戶外廣告、獸藥、飼料、農產品質量安全、乳品質量安全、職業病防治、舉辦學?;蛘咂渌逃龣C構、幼兒教育、宗教事務、清真食品監督保護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具體權力目錄清單附后)。
二、權力實施時間
省政府批準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詳細目錄清單由縣政府統一向社會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局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名義在轄區集中行使省政府賦予的96項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并按法定程序和要求開展行政執法活動,原縣直有關部門不再行使上述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但是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職責的活動,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三、建立健全運行機制
(一)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以下統稱行政執法“三項制度”),進一步推進鄉鎮(街道)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要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嚴格落實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二)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在內部聯動上,各鄉鎮(街道)應建立信息共享、溝通協作機制,推動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局與鄉鎮(街道)其他辦事機構職能互補無縫對接;在橫向聯動上,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局應與公安、稅務、自然資源等派駐機構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形成“部門協同、整體聯動”的工作機制;在上下聯動上,各鄉鎮(街道)應建立健全與縣直有關部門之間的執法協調銜接機制,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聯合執法以及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三)完善執法培訓機制。制定鄉鎮(街道)年度行政執法培訓計劃,對各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專業法律知識和執法實務技能相結合的培訓,切實提高鄉鎮(街道)綜合執法隊伍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
(四)建立績效考核機制。建立科學合理的執法績效考評體系,加強行政執法職權行使和責任履行情況的檢查、評價及結果應用,將執法辦案的數量、質量、效果以及在執法辦案活動中執行法律、遵守紀律等情況,作為對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管理和執法人員考核評估的主要依據。
(五)健全責任監督機制。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立舉報監督平臺,暢通公眾投訴渠道,自覺接受行政監督、監察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等各方面的監督,建立依社會舉報而啟動調查的機制,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和其他社會管理主體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各鄉鎮(街道)要按照有權必有責要求,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建立健全權責明晰的監管執法責任體系和責任追究機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街道)和縣直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各自明確一名分管領導和一名聯絡員,配合解決執法權限下放過程中及下放后的重點、難點問題。各鄉鎮(街道)要進一步按照基層“三整合”改革要求,理順隸屬關系,將鄉鎮(街道)安監、城建、環保等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全部整合至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明確職責分工。縣委編辦要切實做好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牽頭協調工作??h委組織部、縣人社局要做好行政執法人員的調整劃轉和指導績效考核等相關工作??h司法局要加強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執法監督,協調解決執法爭議(各鄉鎮(街道)司法所負責對本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執法監督),會同縣有關部門負責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業務指導、培訓。縣鄉兩級財政部門應統籌預算安排,保障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所需經費。縣直其他相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積極支持和配合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
(三)加快推進落實。縣級相關部門及各鄉鎮(街道)要根據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部署,密切配合、協調聯動、有序銜接,全面落實省政府賦予鄉鎮(街道)的行政執法權限,嚴格將下放或承接的執法權力清單履行職責到位,確保順利完成全縣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任務。
附件:東??h賦予鄉鎮(街道)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附件:
東??h賦予鄉鎮(街道)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
原行使部門 |
基本編碼 |
權限名稱 |
備注 |
1 |
縣城管局 |
0202341000 |
對市容環衛責任人不履行市容環衛責任的處罰 |
|
2 |
0202342000 |
對擅自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臨時設施的處罰 |
||
3 |
0202343000 |
對擅自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處罰 |
||
4 |
0202344000 |
對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地鐵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的處罰 |
||
5 |
0202354000 |
對設置戶外廣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規定的處罰 |
||
6 |
0202355000 |
對不按設置規劃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處罰 |
||
7 |
0202346000 |
對在樹木、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張貼的處罰 |
||
8 |
0202351000 |
對隨地吐痰、便溺、亂倒污水、亂扔口香糖等廢棄物的處罰 |
||
9 |
0202352000 |
對亂倒垃圾、糞便的處罰 |
||
10 |
0202347000 |
對收舊、車輛清洗、維修、飲食等單位或者個人污染環境的處罰 |
||
11 |
0202378000 |
對在實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縣域,將廢電池、熒光燈管、電子顯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遺棄的處罰 |
||
12 |
0202348000 |
對在露天場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罰 |
||
13 |
0202350000 |
對飼養寵物和信鴿污染環境的處罰 |
||
14 |
縣城管局 |
0202358000 |
對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圍擋、車輛沖洗設施以及其他臨時環境衛生設施,致使揚塵、污水等污染周圍環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除廢棄物料、清理施工現場、拆除臨時環境衛生設施的處罰 |
|
15 |
0202375000 |
對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處罰 |
||
16 |
0202376000 |
對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環衛設施的處罰 |
||
17 |
0202377000 |
對未按照規定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處罰 |
||
18 |
0202345000 |
對超出門、窗進行店外占道經營、作業的處罰 |
||
19 |
0202356000 |
對未及時修復陳舊、殘缺、銹蝕等影響市容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處罰 |
||
20 |
0202369000 |
對運輸工程渣土、砂石、泥漿及流體廢棄物的車輛,車輪帶泥行駛污染道路的處罰 |
||
21 |
0202364000 |
對運輸工程渣土、砂石、泥漿及流體廢棄物的車輛,沿途泄漏、拋撒污染道路的處罰 |
||
22 |
0202283000 |
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處罰 |
||
23 |
0202295000 |
對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處罰 |
||
24 |
縣教育局 |
0200081000 |
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蚱渌逃龣C構進行處罰 |
|
25 |
0200122000 |
對擅自招收幼兒、設施威脅幼兒安全、教育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處罰 |
||
26 |
縣委統戰部 |
0200133000 |
對攜帶清真禁忌食品、物品進入清真食品的專營場所行為的處罰 |
|
27 |
縣委統戰部 |
0200134000 |
對在非專營清真食品場所內設置清真食品柜臺或者點,未采取有效措施與清真禁忌食品、物品柜臺或者攤點相隔離行為的處罰 |
|
28 |
0200135000 |
對鄰近清真食品專營場所設置清真禁忌食品、物品經營場所或者攤點,未與清真食品專營場所保持適當距離或者未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影響清真食品專營場所的經營活動行為的處罰 |
||
29 |
0200136000 |
對未按少數民族的清真飲食習俗屠宰畜禽或者加工、制作清真食品行為的處罰 |
||
30 |
0200137000 |
對未按照清真要求采購制成品、原料行為的處罰 |
||
31 |
0200138000 |
對清真食品的運輸車輛、計量器具、儲藏容器和加工、儲存、銷售的場地,用以運送、稱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行為的處罰 |
||
32 |
0200139000 |
對專門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其字號、招牌上使用有清真飲食習俗的少數民族禁忌的語言、文字、圖像的;或者其他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其字號、招牌上使用"清真"字樣或者標有清真含義符號行為的處罰 |
||
33 |
0200140000 |
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其生產、經營的清真食品的名稱、包裝上使用有清真飲食習俗的少數民族禁忌的語言、文字、圖像的;或者非清真食品的名稱、包裝上使用“清真”字樣或者標有清真含義的符號行為的處罰 |
||
34 |
0200141000 |
對偽造、轉讓、租借或者買賣清真標志牌行為處罰 |
||
35 |
0200144000 |
對宗教活動場所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
||
36 |
0200153000 |
對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等違法活動的處罰 |
||
37 |
縣委統戰部 |
0200154000 |
對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擾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正常的宗教活動的處罰 |
|
38 |
縣衛健委 |
0205411000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處罰 |
|
39 |
0205407000 |
對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處罰 |
||
40 |
0205409000 |
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處罰 |
||
41 |
0205415000 |
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處罰 |
||
42 |
0205416000 |
對未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處罰 |
||
43 |
0205422000 |
對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處罰 |
||
44 |
0205427000 |
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健康管理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處罰 |
||
45 |
0205430000 |
對用人單位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處罰 |
||
46 |
0205431000 |
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處罰 |
||
47 |
0205432000 |
對用人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處罰 |
||
48 |
0205436000 |
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處罰 |
||
49 |
縣衛健委 |
0205439000 |
對用人單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處罰 |
|
50 |
0205440000 |
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處罰 |
||
51 |
0205441000 |
對用人單位拒絕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處罰 |
||
52 |
0205444000 |
對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處罰 |
||
53 |
0205451000 |
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處罰 |
||
54 |
縣住建局 |
0202333000 |
對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行為的處罰 |
|
55 |
0202331000 |
對損壞城市樹木花草行為的處罰 |
||
56 |
0202332000 |
對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行為的處罰 |
||
57 |
0202334000 |
對損壞城市綠化設施行為的處罰 |
||
58 |
0202337000 |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的處罰 |
||
59 |
0202288000 |
對擅自在非指定路段進行試剎車的、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 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 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的、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處罰 |
||
60 |
0202287000 |
對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處罰 |
||
61 |
0202284000 |
對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處罰 |
||
62 |
縣農業 農村局 |
0203039000 |
對提供虛假的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獸藥批準證明文件的處罰 |
|
63 |
0203040000 |
對買賣、出租、出借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獸藥批準證明文件的處罰 |
||
64 |
0203045000 |
對境外企業在中國直接銷售獸藥的處罰 |
||
65 |
0203047000 |
對銷售尚在用藥期、休藥期內的動物及其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或者銷售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處罰 |
||
66 |
0203048000 |
對擅自轉移、使用、銷毀、銷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藥及有關材料的處罰 |
||
67 |
0203049000 |
對獸藥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獸藥使用單位和開具處方的獸醫人員發現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生產企業在新獸藥監測期內不收集或者不及時報送該新獸藥的療效、不良反應等資料的處罰 |
||
68 |
0203050000 |
對未經獸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的處罰 |
||
69 |
0203051000 |
對獸藥生產、經營企業把原料藥銷售給獸藥生產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拆零銷售原料藥的處罰 |
||
70 |
0203043000 |
對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未經批準的處罰 |
||
71 |
0203044000 |
對獸藥包裝上未附有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與批準的內容不一致的處罰 |
||
72 |
0203023000 |
對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
||
73 |
縣農業 農村局 |
0203024000 |
對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不再具備規定條件而繼續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
|
74 |
0203025000 |
對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未取得產品批準文號而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處罰 |
||
75 |
0203028000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依照條例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的處罰 |
||
76 |
0203029000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
77 |
0203030000 |
不符合規定條件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
||
78 |
0203032000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的;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的;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質期的處罰 |
||
79 |
0203033000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主動召回、經營者不停止銷售的處罰 |
||
80 |
0203034000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非飼料、非飼料添加劑冒充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以此種飼料、飼料添加劑冒充他種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生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處罰 |
||
81 |
0203037000 |
對養殖者對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飼料的處罰 |
||
82 |
0202989000 |
對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處罰 |
||
83 |
縣農業 農村局 |
0202990000 |
對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包裝、標識的處罰 |
|
84 |
0202991000 |
對銷售的農產品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的處罰 |
||
85 |
0202993000 |
對農產品批發市場沒有設立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沒有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處罰 |
||
86 |
0202994000 |
對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處罰 |
||
87 |
0203015000 |
對未領取許可證照或需要經過認證未認證而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處罰 |
||
88 |
0203016000 |
對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 |
||
89 |
0203116000 |
對擅自移動、損毀禁止生產縣標牌的處罰 |
||
90 |
0203010000 |
對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的處罰 |
||
91 |
0203053000 |
對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在生鮮乳收購、乳制品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尚未構成犯罪的處罰 |
||
92 |
0203055000 |
對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后未報告、處置的處罰 |
||
93 |
縣農業 農村局 |
0203056000 |
對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收購生鮮乳的;生鮮乳收購站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后,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繼續從事生鮮乳收購的;生鮮乳收購站收購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收購的生鮮乳的處罰 |
|
94 |
0202997000 |
對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出具虛假的質量合格證明或者產地證明的處罰 |
||
95 |
0202998000 |
對偽造、冒用、轉讓、買賣、超期或者超范圍使用農產品質量認證認定標志的處罰 |
||
96 |
0202988000 |
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