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76/2021-00019 | 分類: | 其他/其他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2020-02-25 | 發布日期: | 2020-02-25 | 有效性: | |
名稱: | 東海縣人民政府關于聘任縣政府法律顧問的通知 |
東海縣人民政府關于聘任縣政府法律顧問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國營場,縣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經研究,決定聘請唐浩等5名同志為縣政府法律顧問,聘期三年。縣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及工作方式按《東海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執行。名單通知如下:
唐浩江蘇蒼梧律師事務所主任
曹立志江蘇瀛之志律師事務所主任
李彩江蘇東帝律師事務所主任
辛長林江蘇東方金牛律師事務所主任
韋勍江蘇恒旭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縣司法局負責縣政府法律顧問的日常聯絡及管理工作。
附件:東海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東海縣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
東海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第一條為規范東海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法治政府建設中的作用,根據《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縣政府根據法治政府建設、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需要,聘請法學專家、律師和黨政機關內部具有較高專業水平、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擔任縣政府法律顧問。
第三條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應當尊崇法治、服務大局、專業客觀,堅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風險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原則,確保政府行為的合法性。
第四條法律顧問團成員由縣司法局提出,報縣政府審定聘任,任期三年,可連聘連任。縣政府可根據情況提前解聘。
第五條法律顧問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二)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熟悉社情民意和政府工作規則,熱心社會公共事業。
(三)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和豐富實務工作經驗。
(四)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五)認真及時高質完成縣政府交辦的法律事務。
(六)縣政府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法律顧問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為縣政府的重大決策、行政行為、行政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二)受縣政府委托,代理訴訟、仲裁、執行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為涉及縣政府的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三)草擬、修改、審核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簽署的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文件。
(四)根據需要參與縣政府重大經濟項目的洽談工作。
(五)參與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選題和草案咨詢論證工作。
(六)參與處理涉及政府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糾紛、經濟糾紛、行政糾紛和其他重大糾紛。
(七)自主進行行政執法狀況的社會調查活動,收集社會信息,提出改進行政執法活動的建議。
(八)參加縣政府組織的執法監督檢查活動或行政執法調研活動,參與行政處罰案卷評查、行政許可案卷評審。
(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務。
第七條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提出法律意見。
(二)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資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三)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和待遇。
(四)與縣政府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黨和國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縣政府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縣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縣政府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回避。
(五)未經縣政府同意不得指派其他律師代為提供服務。
(六)每年為縣政府提供至少一次法律知識培訓。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九條縣司法局負責縣政府法律顧問的全面工作,主要職責:
(一)根據縣政府的要求或相關部門的請求,統籌安排法律顧問為政府法律事務提供咨詢服務。
(二)指導法律顧問為政府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三)負責法律顧問的組織聯絡和其他日常工作,了解法律顧問工作情況,并定期向縣政府匯報法律顧問工作情況。
(四)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法律顧問工作會議,提高法律顧問服務水平,定期對法律顧問進行考核。
第十條縣政府法律顧問辦理縣政府委托事項的,一般應當出具書面法律意見,也可以通過參加咨詢會、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提出法律意見。
第十一條縣政府法律顧問對縣政府委托事項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未經縣政府同意,不得擅自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第十二條縣政府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無正當理由不聽從工作安排或者不按時提供法律意見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被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行業處分的。
(四)以縣政府法律顧問名義招攬或者辦理與縣政府委托事項無關的業務的。
(五)違反本規則第八條規定的。
(六)經考核為不合格的。
(七)應當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法律顧問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等原因導致縣政府蒙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縣政府法律顧問在受聘期間可以書面申請辭任,經縣政府審定后予以解聘,并收回聘書。
第十五條法律顧問工作經費由縣司法局提出,經縣財政局審核后予以安排,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