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76/2021-00018 | 分類: | 其他/其他 / 公告 | ||
發布機構: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2020-02-29 | 發布日期: | 2020-02-29 | 有效性: | |
名稱: | 關于成立東海縣創建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領導小組的通知 |
關于成立東海縣創建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領導小組的通知
東海縣人民政府 關于城區部分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營造綠色、安全、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經研究,決定在城區部分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通告如下:
一、下列地點或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點防火區(含縣內所有風景區);
(七)新水晶城區域內及其周邊的水晶博物館。
二、下列區域晚10時至次日早6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除外)
石安河、海陵東路、迎賓大道、隴海鐵路、湖西路、湖濱路、西雙湖東大堤、北辰西路至中華路的合圍區域。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
市民禁止燃放包裝上標有“專業燃放類”紅色字體的煙花爆竹及非正規渠道來源的煙花爆竹。
四、相關違法行為的查處
對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非法生產、運輸、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對于非法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舉報電話:110。
對于非法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舉報電話:12350。
五、本通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