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76/2024-00074 | 分類: |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文號: | 東政發〔2024〕21號 | |||
成文日期: | 2024-03-10 | 發布日期: | 2024-03-10 | 有效性: | |
名稱: | 關于印發東海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
東海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促進重大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明確決策責任,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扎實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江蘇省行政程序條例》《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以及政府內部人事、財務等事項,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深化落實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從實際出發,尊重客觀規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對于推動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新動能發展,在全縣范圍內實施具有一定創制性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縣政府依法決策。對于縣政府工作部門以及鄉鎮(街道、場)、園區能夠依職權決策的,可以自行決策或者經縣政府授權作出決策。
第六條 縣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動態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作為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的內容和決策機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內容。
第二章 決策啟動
第九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由縣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縣政府工作部門或者鄉鎮(街道、場)、園區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三)縣政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由縣政府辦公室根據部門職責權限確定決策承辦單位,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決策承辦單位確定后,相關職能發生轉變的,由承繼該職能的單位作為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擬訂決策草案:
(一)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
(二)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三)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有關方面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提出兩個以上方案。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起草決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機構起草。
第十一條 決策事項涉及縣政府工作部門以及鄉鎮(街道、場)、園區等單位的職責,或者與其關系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縣政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第十二條 決策草案應當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制定依據等內容,并附決策草案擬訂說明、與決策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三章 目錄編制
第十三條 縣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地區實際,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
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名稱、內容、承辦單位、完成計劃等,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縣政府年度工作任務變化,及時調整。
第十五條縣司法局于每年第四季度組織申報下一年度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并會同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等部門編制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做好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
縣發改委負責做好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建設項目、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等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編制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做好政府重大財政資金使用項目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編制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
縣資源局負責做好重要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重要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等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編制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
縣住建局負責做好中心城市建設重點工程項目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編制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
縣審計局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開展審計監督。
生態環境、文旅、教育、衛健、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編制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依據縣政府工作報告、推動高質量發展部署安排以及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等情況綜合研究確定,經縣委同意后,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于當年3月31日前在縣政府網站公布。
第四章 公眾參與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特定群體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類別、復雜程度、影響范圍、社會關注度、實施條件等因素,可以采用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方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一)書面征求意見;
(二)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三)座談會;
(四)聽證會;
(五)實地調研和走訪;
(六)問卷調查;
(七)民意調查;
(八)網絡平臺互動;
(九)與特定群體進行溝通協商;
(十)其他方式。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決策事項對市場主體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聽取包括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等有代表性的企業和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
第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
(二)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
(三)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媒體專訪、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九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決策承辦單位還應當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和遴選時間,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聽證會材料應當于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第二十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公開舉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三)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并簽字。
第二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采取民意調查方式聽取意見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進行。第三方組織民意調查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采取民意調查的方式聽取意見,應當在民意調查結束后制作民意調查報告。民意調查報告應當載明調查事項、調查范圍、調查方式、調查所得的各類意見和意見分析數據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采取網絡平臺互動的方式聽取意見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決策事項應當聽取意見的主要問題、意見提交期限和方式等內容;
(二)提前7日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三)做好相關政策在線解釋、說明工作;
(四)將公眾意見記錄存檔。
第二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各方對決策草案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類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和建議,完善決策草案。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探索建立意見反饋機制。
第五章 專家論證
第二十四條 決策事項涉及問題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5名以上專家(專業機構)對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進行論證。
決策承辦單位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當注重專業性、代表性、均衡性和公信力。對論證問題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見的各方都應當有代表參與論證。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第二十五條 縣政府根據需要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健全完善工作規則、運作機制、專家誠信考核和退出機制。專家庫建立之前,可以使用上級行政機關的專家庫。
第二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召開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
決策承辦單位召開論證會的,應當提前7日向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提供決策草案、草案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公開專家、專業機構的有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專家和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專家和專業機構論證后,應當出具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
第二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專業機構的論證意見歸類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經專家論證認為在專業、技術上不可行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調整決策草案并向縣政府報告。
第六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具體內容,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穩定因素、指標、等級予以評估,并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公共安全風險評估對可能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害或者其他較大社會治安隱患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并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生態環境風險評估對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并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財政金融風險評估對財政承受力、經濟損失、預期效益等情況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并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風險評估可以結合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等工作同步組織。
第三十條 縣政府按照規定指定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作為風險評估主體。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托有關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開展風險評估,評估費用由決策承辦單位納入財政預算。
第三十一條 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等;
(二)充分聽取意見,采取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座談咨詢、問卷調查、數據分析等方式充分聽取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三)全面分析論證,對收集的相關資料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風險源、風險點,運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從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對決策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四)確定風險可控程度,根據評估情況確定相應風險可控程度;
(五)形成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包括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決策可能引發風險等級、評估結論和對策建議、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對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風險可控的,縣政府可以作出決策;對于風險不可控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縣政府報告,經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提請縣政府作出決策。
第七章 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三條 決策草案提請縣政府討論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請縣政府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縣政府討論。
第三十四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決策承辦單位的合法性初審意見;
(三)決策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四)征求意見以及意見采納情況和分歧協調情況等材料;
(五)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聽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性別平等評估、專家論證等材料;
(六)根據審查需要,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對于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縣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決策承辦單位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三十五條 合法性審查可以采取書面審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解釋說明、組織專家咨詢或者論證等方式進行。縣司法局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與決策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三十六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屬于法定權限范圍;
(二)決策草案擬訂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四)其他依法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三十七條 縣司法局根據審查情況,及時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意見,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研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作相應修改。
第八章 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請縣政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二)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三)履行專家論證程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四)履行風險評估程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四十條 縣政府審議決策草案,可以邀請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協派員列席會議,也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旁聽會議。
第四十一條 決策草案暫緩審議或者修改后再次提請審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超過期限未再次提請審議的,終止決策程序。
第九章 決策公布、執行和調整
第四十二條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通過政府網站以及縣級新聞媒體及時公布。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一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援法議事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縣司法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管理制度。
決策承辦單位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檔案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四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通過后,由縣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組織執行。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制定具體方案,跟蹤執行效果,確保決策執行的質量和進度,并向縣政府報告執行情況。
第四十五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縣政府報告。情況緊急的,縣政府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縣政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十六條 縣政府建立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催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法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工作進行監督。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依規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政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
(三)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第四十八條 決策后評估,應當形成決策后評估報告。決策后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執行的基本情況;
(二)決策執行的成本與效益分析;
(三)社會公眾和決策利益相關主體的評價意見;
(四)決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相關建議;
(五)評估結論;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決策機關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對決策機關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五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決策程序或者履行決策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縣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一條 決策執行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由縣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二條 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道德和相關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三條 有關人員在決策過程中違反保密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縣政府工作部門、鄉鎮(街道、場)、園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