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76/2021-00026 | 分類: | 其他/其他 / 決定 | ||
發布機構: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2019-11-20 | 發布日期: | 2019-11-20 | 有效性: | |
名稱: | 關于對東海縣城南片區改造項目四期房屋實施征收的決定 |
關于對東海縣城南片區改造項目四期房屋實施征收的決定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國營場,縣各有關單位:
因東海縣棚戶區改造建設需要,現決定對城南片區改造項目四期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所有建筑物、構筑物實施征收。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利益,東海縣人民政府將依據國家、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規定,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房屋實施征收與補償。征收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征收工作。
一、征收項目:東海縣城南片區改造項目四期
二、征收范圍:城南小學以西,果園路以東,徐海路以北,鐵路線以南,具體范圍以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具的東海縣城南片區改造項目四期規劃紅線圖為準,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三、征收人:東海縣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門:東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五、征收實施單位:東海縣人民政府牛山街道辦事處
六、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
七、征收期限:自本項目征收決定發布之日起至項目征收結束
八、征收簽約期限: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60日
九、征收簽約獎勵期限: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
十、現場接待地點:城南片區改造項目四期分指揮部(牛山街道山西路原環宇駕校辦公樓)
十一、聯系方式:0518-80301726
十二、監督舉報電話:0518-87213029(縣監察委員會)
本征收范圍內的行政相對人如對本征收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本決定書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本決定書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件:東海縣城南片區改造項目四期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東海縣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0日
東海縣城南片區改造項目四期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為加快我縣棚戶區改造步伐,改善群眾居住條件和居住環境,東海縣人民政府決定對城南片區改造項目四期規劃紅線范圍內所有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征收。根據國家、省、市、縣相關法律及政策規定,結合本片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征收補償方案。
一、政策依據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
(三)《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蘇政發〔2011〕91號);
(四)《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連政規發〔2011〕4號);
(五)《連云港市市區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暫行辦法》 (連政規發〔2011〕5號);
(六)《連云港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暫行辦法》(連政規發〔2011〕14號);
(七)《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問題的規定》(連政發〔2011〕128號);
(八)《連云港市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技術導則》(試行)的通知》(連建征監〔2018〕124號);
(九)《連云港市城鄉建設局關于調整房屋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協商價格參考標準的通知》(連建征監〔2019〕24號);
(十)其他相關文件。
二、征收人
東海縣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門
東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四、征收實施單位
東海縣人民政府牛山街道辦事處
五、征收范圍
征收四至范圍:城南小學以西,果園路以東,徐海路以北,鐵路線以南,具體范圍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具的城南片區改造項目四期規劃紅線圖為準。
六、被征收人
征收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人。
七、征收期限
自征收決定發布之日起,至項目征收結束。
八、征收簽約期限
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60日。
九、征收簽約獎勵期限
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
十、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擇
(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從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每年度公布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中協商選定,半數以上被征收人選擇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視為協商選定成功。
(二)若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或未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房屋征收部門將組織被征收人通過搖號或抽簽方式確定。搖號或抽簽的過程與結果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十一、被征收房屋的認定及處理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積、性質以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面積、性質為準;房屋權屬證書未載明的,以產權檔案記載的面積、性質為準。
單位房改房權屬證書載明的房屋面積與實際面積(不含擅自翻建、擴建所增加的面積)不一致的,非房改房實測面積與權屬證書載明的房屋面積經相關職能部門認定不一致的(不含擅自翻建、擴建所增加的面積),以實測面積為準。
(二)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民房建筑證件)并在土地權屬范圍內按照規劃許可證建設,但未辦理房產登記的建筑,以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合法手續載明的性質、面積為準,參照合法建筑處理。
(三)在土地確權材料認定范圍內,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被征收建筑,按以下方法認定處理:
1、在1999年城區航測地形圖上有記載的,參照合法建筑處理。
2、在1999年城區航測地形圖上無記載,在2011年正射影像圖上有記載的:
被征收一層、二層房屋,在補繳相關規費及罰款后,參照合法建筑處理;三層及以上部分,在征收簽約期限內被征收人主動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實際履行的,按重置價予以補助,但不享受獎勵、產權調換及其他補助政策。
3、在2011年正射影像圖上無記載,在2016年正射影像圖上有記載的。
被征收房屋一層全部及二層建筑面積80%部分,在補繳相關規費及罰款后,參照合法建筑處理。二層剩余20%建筑面積及二層以上部分,按重置價予以補助,但不享受獎勵、產權調換及其他補助政策。
4、在2016年正射影像圖上無記載的,認定為違法建筑。
5、用夾芯板、彩鋼瓦等材料建成的簡易建筑,給予材料補助,不享受獎勵、產權調換及其他補助政策。
(四)無土地確權材料被征收建筑的認定及處理:在2016年正射影像圖已存在的,由相關居委、街道或相關部門進行現場調查核實,并將房屋及土地權屬公示無異議的,報經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相關部門確認后,按本條第(三)項規定處理。
(五)因歷史原因超出土地確權材料認定范圍的建筑,在2011年正射影像圖上有記載的給予重置價補助,但不享受獎勵、產權調換及其他補助政策。
(六)違法建筑一律不予補償。經相關職能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筑的,如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征收工作,且在征收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按約定時間完成搬遷的,可按照磚木、磚混、鋼混建筑結構類型,分別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300元、400元、500元的材料補助,但不享受獎勵、產權調換及其他補助政策。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違法建筑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征收工作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
十二、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
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采用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
(一)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由評估機構按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規定評估確定。
(二)選擇貨幣補償的,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騰空并完好交付房屋后,征收人按協議約定將補償款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
(三)選擇產權調換的,計算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價值,結清差價。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調換安置房屋相等面積的,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簽約期限內主動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實際履行的,按照安置房市場價基礎上每平方米優惠800元結算。
2、過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過渡。
3、安置房的概況:位于征收紅線范圍內建設符合國家質量驗收合格標準的住宅(期房),提供相應房源供被征收人選擇,具體位置、戶型、面積、價格詳見現場選房圖。
4、安置房的選擇辦法:由被征收人根據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價值及戶型,按其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時間先后順序自行選擇安置房。
安置房配備相應的儲藏室,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付時,按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先后順序依次選擇購買,并可享受優惠價格。
5、被征收房屋調換首套房后剩余合法建筑面積達不到安置房最小戶型面積50%的,該部分不再進行產權調換,給予貨幣補償;被征收房屋調換首套房后剩余合法建筑面積達到或超過安置房最小戶型面積50%的,按照不超過1倍標準予以調換。如調換二套房后仍有剩余合法建筑面積,按照此標準以此類推。
6、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低于安置房最小套戶型面積的,只限于調換當前可選房源中最小戶型安置房并按照安置房市場價基礎上每平方米優惠800元結算價款。
7、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款結算:征收部門根據被征收人簽訂協議時選定的安置房,按圖紙設計的建筑面積計算安置房總價,如被征收房屋補償總價超過安置房總價,超出部分由征收部門在協議規定的支付期限內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如被征收房屋補償總價低于安置房總價,差價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付7日前一次性支付給征收部門。具體房價款按房產登記的建筑面積結算,多退少補。
8、安置房交付時間:以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安置房交付時間為準。
9、安置房交房時按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四)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的補償標準由評估機構依照相關規定結合現狀評估后,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
(五)征收補償最低標準:被征收人僅有一處住房,且可能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于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的,應當按照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給予補償。本次征收,征收補償最低標準按照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本行政區域內45平方米經濟適用房價值確定。
(六)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東海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保障標準,且放棄選擇安置房而選擇現有經濟適用房的,優先給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參加社會輪候。
(七)本次房屋征收將采取集中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方式進行,具體時間和地點由征收實施單位統一發布通知。
十三、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
(一)征收個人非住宅房屋,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
(二)征收各類企事業單位房屋和土地的面積和性質以房產證、土地證載明的面積、性質為準,土地面積或性質有爭議的,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確認。
(三)房屋及土地補償價格由具備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四)非住宅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照省、市相關文件規定執行。被征收人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十四、征收補助及獎勵
(一)搬遷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8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搬遷補助費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計算;如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一次計算搬遷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兩次計算搬遷補助費。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2元/月/平方米的標準計算,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計算。臨時安置過渡期為36個月,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的,房屋征收部門自逾期之月起,向被征收人增付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6個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征收住宅房屋的簽約及搬遷獎勵
1、簽約獎勵
被征收人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20日(含20日)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在合法建筑評估價基礎上增加8%,獎勵金額低于3萬元的,按3萬元計算。
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21日至30日(含30日)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在合法建筑評估價基礎上增加4%,獎勵金額低于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
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第31日及之后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不予獎勵。
2、搬遷獎勵
被征收人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20日(含20日)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20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獎勵,獎勵金額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計算。
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21日至30日(含30日)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0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獎勵,獎勵金額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計算。
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第31日及之后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或在約定搬遷時間未完成搬遷的,不予獎勵。
(四)征收非住宅的搬遷獎勵
被征收人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20日(含20日)內簽訂征收協議并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房屋加土地評估價值的2.5%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計算。
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21日至30日(含30日)內簽訂協議并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房屋加土地評估價值的2%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計算。
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第31日及之后簽訂補償協議或在約定搬遷時間未完成搬遷的,不予獎勵。
(五)其他獎勵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時,超出部分在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30%之內(含30%)的部分,在市場價基礎上每平方米優惠800元;安置房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30%之外的,按市場價計算。
十五、被征收房屋的拆除
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損壞被征收房屋及附屬設施,否則,征收實施單位有權從補償費用中扣除相應的損失。被征收房屋搬遷騰空交付后,經招投標方式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拆除。
十六、其他事項
(一)被征收人應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員對其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調查、測繪,并及時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等相關手續。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導致評估價格不實,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擔。
(二)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建成后,由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發布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聯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辦理相關手續。被征收人所留聯系方式發生變更,應及時通知房屋征收部門,否則,產生的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擔。
(三)被征收房屋存在權屬糾紛、租賃、抵押、查封等情況的,由被征收人在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自行協商解決。否則,在征收簽約期限內未簽約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東海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將補償款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東海縣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五)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在征收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不搬遷的,由東海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房屋征收工作人員應當秉公辦理房屋征收事宜,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東海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七)在房屋征收期間,對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偽造或變造土地、房屋權屬證明、工商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騙取房屋征收補償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將依法予以追繳,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本方案中所述的1999年城區航測地形圖、2011年正射影像圖、2016年正射影像圖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供的為準。
十七、本方案未盡事宜,按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十八、本方案最終解釋權歸房屋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