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76/2024-00024 | ||
發布機構 | 東海縣住建局 | 發文日期 | 2023-12-18 |
標 題 | 關于調整2023年住房保障有關標準的通知 | ||
文 號 | 東政辦發〔2023〕34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國營場、開發區,縣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2022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指標情況,對住房保障有關標準作部分調整,現將調整后內容通知如下:
一、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1.申請人需縣城區城鎮戶口;
2.申請人家庭需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2760元(上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
3.在我縣城區規劃范圍內無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8平方米。
二、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
(一)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需縣城區城鎮戶口且連續居住滿3年;
2.申請人家庭需為城鎮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475 元(上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8平方米。
4.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享受縣城區低保、特困職工待遇,殘疾和重大疾病家庭需有殘疾證、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大病證明等有關證明材料。
(二)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國家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獲得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市級以上有關部門(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本縣籍新就業人員或外來務工人員。
2.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我縣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縣城區范圍內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8平方米;
4.新就業人員除上述條件外,還需提供大中專院校畢業證書。
(三)引進人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相關人才政策執行,具體由縣委組織部和人社局確認其資格;
(四)其他經縣政府批準的特定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
三、公租房租賃補貼申請條件
1.申請人需縣城區城鎮戶口且連續居住滿3年;
2.申請人家庭需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2760元;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8平方米。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申請經濟適用房
1.單身且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申請前1年內出售或轉讓私有住房的(家庭確有重大變故的除外);
3.有商鋪或其他用于商業用途房屋的;
4.注冊資金超過20萬元的企業法人或在合伙經營公司股份超過20萬元的;
5.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擁有兩輛以上生活用汽車,或有一輛價值較高的生活用汽車(最高價值不得超過年低保標準的10倍);
6.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已享受其他保障房政策待遇的;
7.在法定勞動年齡段,有勞動能力且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不從事生產勞動人員的家庭;
8.生活不能自理且無人監護的;
9.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請條件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公租房租賃補貼
1.未婚且年齡不滿30周歲的(低保和特困無房戶除外);
2.申請前3年內出售或轉讓私有住房的(家庭確有重大變故的除外);
3.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未滿3年的;
4.有商鋪或其他用于商業用途房屋的;
5.注冊資金超過20萬元的企業法人或在合伙經營公司股份超過20萬元的;
6.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擁有兩輛以上生活用汽車,或有一輛價值較高的生活用汽車(最高價值不得超高年低保標準的10倍)
7.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已享受其他保障房政策待遇的;
8.生活不能自理且無人監護的;
9.在法定勞動年齡段,有勞動能力且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不從事生產勞動人員的家庭;
10.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請條件的。
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
由縣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縣發改委確定,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七、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標準
1.公共租賃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為:人均建筑面積為18平方米。
2.租賃住房補貼金額標準為:低保無房困難家庭按照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補貼8元(2020年標準為5.5元)標準執行,低保有房困難家庭按照標準保障面積與現住房面積的差額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補貼8元(2020年標準為5.5元)標準執行。中低收入無房困難家庭按照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補貼7元(2020年標準為5元)標準執行,有房困難家庭按照標準保障面積與現住房面積的差額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補貼7元(2020年標準為5元)標準執行。
低保家庭補貼金額=8元每平方每月×(保障人口數×18-現有住房面積)×12個月。
中低收入家庭補貼金額=7元每平方每月×(保障人口數×18-現有住房面積)×12個月。
3.4人以上家庭按4人標準執行。
八、本通知由東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以前調整標準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