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分 類 | 空/決議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2018-10-30 | |
標 題 | 關于印發《東海縣小區物業項目承接查驗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 ||
文 號 | 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印發《東海縣小區物業項目承接查驗實
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
《東海縣小區物業項目承接查驗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局黨組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東海縣小區物業項目承接查驗實施細則
(試 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縣物業承接查驗行為,加強前期物業接管進駐的管理和監督,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建部《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縣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監督工作,物管科具體組織和委托專業人員進行實施。
第三條 申報承接查驗的小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規劃核實認可書材料,報送房管局備案。
(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已安裝獨立計量表;
(三)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并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四)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電子監控系統等共用設施設備取得使用合格證書;
(五)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技術資料完整齊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物業承接查驗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開發企業提交申請查驗報告書,由房管局物管科確定查驗時間并組織相關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查驗;
(二)查驗小區項目應提供承接查驗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
(三)查驗小區項目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移交手續(電梯、供水、物業用房、社區用房等);
(四)物管科組織查驗人員進行逐條逐項會審,確認現場查驗結果是否合格;
(五)對查驗中發現工程質量和設備質量及資料的問題,物管科對存在的問題用書面形式提出整改時間、落實整改責任主體單位;
(六)物管科負責認定承接查驗的小區硬件和軟件是否齊全合格有效,并認定是否可以交付使用;
第五條 物管科在組織現場查驗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分項配套設施圖、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共用設施設備清單及其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電梯、安防監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準許使用文件;
(四)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五)承接查驗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的,開發企業應當列出未移交資料的詳細清單并書面承諾補交的具體時限,否則物管科不組織相關查驗。
第六條 查驗組人員應當對下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重點檢查共用設施設備出廠、安裝、試驗和運行的合格文件:
(一)共用設備部分,主要查驗電梯、水泵、水箱、避雷設施、消防設備、變配電設備、給排水管線、供暖設備等;
(二)共用設施部分,主要查驗道路、綠地、圍墻、宣傳欄、路燈、排水溝、垃圾容器、消防設施、安防監控、小區大門、單元門、路燈、信報箱設施。
第七條 查驗人員現場查驗應當形成書面記錄。查驗記錄應當包括查驗時間、項目名稱、查驗范圍、查驗方法、存在問題、修復情況以及查驗結論等內容,查驗記錄應當由開發企業和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專業參加查驗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八條 房管局物管科負責對以上查驗內容把關監督,確認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和查驗專業人員現場查驗的結果。
第九條 分期開發建設的小區項目,可以根據開發進度,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部分分期承接查驗。開發企業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承接最后一期物業時,辦理物業項目整體交接手續。
第十條 物業承接查驗費用的承擔,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交接后1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縣房管局辦理備案手續: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二)臨時管理規約;
(三)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四)開發企業移交資料清單;
(五)查驗記錄;
(六)其它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
第十二條 物業交接后,開發企業未能按照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的約定,及時解決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的問題,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自物業交接之日起,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全面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義務,并及時掌握和報送設備運行情況資料到縣房管局,房管局物管科要對設備的運行、繳費、停用及時掌握情況。因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不履行工作責任而導致小區共用部位、設施設備毀損停運、超過維保期使用帶來的后果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承接未經查驗的物業,因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缺陷給業主造成損害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開發企業與物業服務企業惡意串通、弄虛作假,在物業承接查驗活動中共同侵害業主利益的,雙方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未按本辦法履行承接查驗義務的,責令開發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房管局不給予辦理房產登記,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將被記入不良企業信用檔案。